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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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要求,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盯违法线索,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警示经营者,现将2024年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宁洱某燃气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产品案 2023年10月,宁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结果,对宁洱某燃气公司经销的某公司2022年4月13日生产的型号JZY-A家用燃气灶具、某电器厂2023年3月16日生产的型号JYT0.6L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抽检不合格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宁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宁洱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2月8日,宁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宁洱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违反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车辆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事实。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宁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宁洱某批发部销售侵犯“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4年3月16日,宁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宁洱某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从推销商处(具体供货商不详)购进2种型号的南孚聚能环碱性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该批2种型号电池非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属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墨江某五金建材店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案 2023年11月15日,墨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结果,对墨江某五金建材店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墨江某商城二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4年3月14日,墨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商城二店销售涉嫌商标侵权商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结果为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墨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电池、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孟连县某资产管理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案 2024年1月30日,孟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孟连县某烟花爆竹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资产管理中心销售的某公司生产的“358发大中华”组合烟花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孟连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大中华”组合烟花,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孟连县某中心工作人员虚假宣传案 孟连某中心工作人员龙某为提高相关产品的销量,获得较高的提成,使用个人注册的微信朋友圈、微信视频号,在互联网上对三个品牌压片糖果进行商业宣传,发布的宣传资料存在未经核实,没有科学引证,并引人误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孟连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孟连县某公司违规操作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23日,孟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在用承压蒸汽锅炉(使用证编号:锅12滇H0019(14)10B-44)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锅炉操作人员无证。同日孟连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于2024年2月2日前整改完成。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台锅炉操作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无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孟连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 景东县某百货店涉嫌无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案 2024年3月15日,根据景东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线索。景东县市场监管局对景东县某百货店立案调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红河(软甲)”和“红山茶(软)”卷烟的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景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河(软甲)卷烟、红山茶(软)卷烟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景东县某茶行虚假广告案 2023年11月21日,根据举报线索,景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景东县某茶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16瓶麦芽糖外包装上标注有:“美容养颜、补气益气、缓急止痛、滋润内脏、开胃除烦、通便秘等、脾胃虚弱、气短乏力、虚寒腹痛、肺燥咳嗽。”等内容,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景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1 景谷某食品有限公司将非承压锅炉作为承压锅炉使用案 2024年1月31日,景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一台“景宇”牌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正在使用,经检查该台蒸汽发生器存在:1.该蒸汽发生器实际运行压力为0.8MPa,已超过机身铭牌标注的额定压力0.09MPa;2.安全阀选型不符合要求、未经校验。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将非承压锅炉作为承压锅炉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景谷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2 思茅区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3年11月29日,思茅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在“中视酒业”微信平台交平台费后,平台免费配送了4件“飛天接待酒”白酒让其进行销售,其中2件当事人自行饮用,剩余2件12瓶摆放在其店内用于销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出具“黔茅保健辨(鉴)〔2023〕第00239号产品辨认(鉴定)表”,辨认(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思茅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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