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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食品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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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食品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
监测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药物滥用监测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本省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2.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全市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负责本省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和反馈等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根据国家和省禁毒委的有关规定组织本省辖区内公安强制戒毒机构、司法劳教戒毒机构、卫生自愿戒毒机构和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机构等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和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基层监测机构及报告单位的《药物滥用调查表》填写、核实和上报工作
4.负责对县级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及报告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药物滥用的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5.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专业信息网络在市辖区内的推行、运转和维护工作。
6.编辑、发行药品不良反应专业信息刊物,提供检索和咨询服务。
7.组建并管理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咨询专家库,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开展药物滥用流行病学调查。
8.协助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本省辖区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方法的研究。
9.参与本省辖区内严重、突发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再评价。
10.承担本省辖区内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本省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11.完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2017年截止12月31日上报评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2215例,其中一般报告数1364例,新的一般报告460例,新的严重报告 119例,严重报告269例,死亡报告5例;新的严重占比38.41%,严重报告占比17.65%,全市每百万人口平均报表数为871份,开展现场核查死亡病例报告5份,报告来源以医疗机构上报为主(98%)。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2017年截止12月31日收集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病例报告 644 例,百万人口平均数 253份,,严重报告数36例,百万人口数以医疗机构为主,无生产企业报告;重点监测品种报告数25例,B型超声波18例,电动手术床6例,胎心监护仪1例。
3、药物滥用监测 2016年收集药物滥用报表388份,截止2017年12月31日收集药物滥用报表594份。目前已完成药物滥用监测的目标任务;
4、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2016年收集化妆品监测哨点医院不良反应报告26份,截止2017年12月31日收集化妆品报告 88份,无严重病例报告,已完成责任目标考核任务。
(二)药品认证审评工作。2017年截止12月共组织开展56家新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GSP认证审评工作,协助市局药品市场科组织开展40家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其中15家未通过现场检查,24家建议责令整改。
二、2017年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在中心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作风建设主题活动,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组织保证。 (二)建立建设普洱市“哨点医院”监测模式。
为保证全市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的稳步发展,提高药械监测上报和评价能力,中心抓住工作重点,突出药械监测工作亮点,在我市开展建立普洱市级“哨点医院”,以二级医疗机构为突破点,不断完善全市药械安全监测制度,切实增强医疗机构用药用械责任意识,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建立市级“哨点医院”工作及考核方案。将考核纳入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由市卫计委和市局共同制定考核方案、标准,联合发文,相关文件精神层层传达落实,现场督导各级监测机构,杜绝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的零报告和报告质量不高现象,抓实抓牢监测工作。
第二是 层层落实“哨点医院”考核方案,走进医疗机构实地座谈,中心领导实地走进医疗机构座谈调研。中心先后联合各县区市场局和县卫计局分管领导,走进普洱市第一人民医院、澜沧县、西盟县、宁洱县、江城县、镇沅县、墨江县7家人民医院实地座谈,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械监测制度,培训监测员填写上报报表,药械监测工作的开展有了新突破。
第三是在“哨点医院”率先开展药械监测信息化网络建设。中心根据“哨点医院”报表填写上报困难、报表数量和质量不高问题,在“哨点医院”率先进行药械监测上报网络信息化建设,以达到报表信息自动检索、自动生成、自动上报的目的,有效简化医疗机构报表上报流程,提高上报质量和数量,有效实时监测医院安全合理用药,切实保障人民安全用药用械。
(三)提升安全用药用械监测分析评价能力。
一是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信号应急演练,提高全市药械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中心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在宁洱县开展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急处置演练,作为全市第一次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信号现场演练培训会,全市药械监管人员和医疗机构代表参训,有力提高了全市药械监测人员药械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增强了各县区局药械安全监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药械安全性事件风险意识,完善了我市药物警戒分析和处置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我市药械安全专家咨询库,共聘请44名普洱市医药界知名专家作为药械监测评价专家,组织专家对2017年5例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报告、3例医疗器械严重不良事件及3例化妆品不良事件进行专家咨询会议,通过专家咨询会的召开,提升中心药械再评价分析能力,充分发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临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及危重药品不良反应诊断和救治的促进作用。
三是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用药用械监测工作的技术支撑职责。充分发挥普洱市药械安全专家咨询库的作用,中心首次开展药物警戒分析专家咨询会,针对中心接收到的药品安全事件,主动关注药品安全风险,召集涉药厂家、药品流通商家、用药用械单位对药品生产、流通、应用环节召开药物警戒分析会议,及时识别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四是坚持做好报表质量评估、月报表、季度报表通报药物警戒工作,不断提高报表分析评价能力。通过对报表的质量评估,及时发现报表上报存在问题,为县区督导核查工作提供方向,进一步提高监测员发现风险点的能力。
五是不断加强培训学习药械安全监测业务知识。先后派出1人次参加国家药物滥用监测课题组,1人次参加国家地市级监测业务培训,4人次参加国家医疗器械监管业务培训班,8人次参加省级监测业务培训班。中心先后邀请云南省中心、山东省等医疗机构药械监测专家到普洱开展药械安全性监测培训工作,培训人员涵盖各县区监测机构和医疗机构监测人员及相关分管领导;中心同时组织师资力量同过进校园形式对普洱学院、普洱卫校在校毕业生进行药械安全、药物滥用等知识进行岗前培训。
(四)加强药械安全监测工作区域合作能力。一是首次与普洱市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普洱市人民医院皮肤科及共同承办的“普洱市、西双版纳州2017年皮肤性病基层大讲堂暨普洱市化妆品不良反应培训会”,会议特别邀请西双版纳州、临沧市医疗机构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参与本次培训,会议期间,各州市相互交流药械监测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互相学习不同地区经验做法;二是“云南省医院内麻精药品滥用信息筛查”项目专家咨询会在普洱澜沧召开,市中心作为项目成员单位参与项目筛查工作并作为工作开展单位参加此次会议,会议邀请了国家中心、省中心、北京中心、山东中心等全国药械安全性监测领域知名专家参加,专家组听取项目承接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提出一些宝贵意见,此次会议有力的促进了我市药物滥用工作的开展,也是对我市药物滥用工作的肯定。
(五)继续推进全市新版GSP认证审评工作。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安排,认真按要求组织开展零售企业药品新版GSP认证审评和飞行检查现场查验工作,建全和完善认证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认证程序的要求,做好认证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组织现场认证检查等工作;积极开展检查员认证前培训,及时分析存在问题,做好总结,通过认证前廉政教育,签定廉洁自律责任书,认证后对检查员检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确保检查结果能公证、客观反应被检查企业。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基本支出情况 (二)项目支出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2,703.00元,下降50.3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0.00元;下降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2,703.00元,下降21.77%。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根据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开支。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0.00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12,537.00元。其中: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元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汽车+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9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9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90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绩效自评信息情况
本部门根据《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普财评审〔2017〕11号)第二十条建立反馈信息公开机制的规定,绩效自评信息(除涉密内容外)另行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因我中心无车辆编制,公务出行需租车,2017年支出其他交通费用2,000.00元,主要用于所需车辆燃料费等。
(六)相关口径说。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本年收入:单位本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
2.本年支出:单位本年度全部支出。
3.财政拨款收入: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4.基本支出: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5.项目支出: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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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普洱市食品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中心2017年决算公开表.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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