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普洱市四届一次会议第98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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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怀勇委员:
您在政协普洱市四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监管的建议》(第98号提案),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药品零售行业的关注和重视。您对普洱市的药品零售药店现状分析非常切合普洱市的实际,普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提案后非常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经过讨论作以下答复,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一直以来,各级食药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科学用药和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等活动,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我局每年在组织实施“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药品安全宣传月”等活动时,结合日常监管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工作,投入大量资金,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药品宣传,如:印制安全用药宣传手册、编制短剧、播放公益广告、开展科普知识大讲堂、印发传单、制作活动宣传展板等,采取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行广泛宣传,包含了法律法规、安全用药、假劣药品识别、药物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等方面内容。自2013年至2017年与广播、电视、报刊等签订食品药品宣传合同费用达62万余元。虽然在食品药品宣传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但和广大群众用药安全需求还是有很大差距,目前,普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着手准备2018年度药品安全宣传月的工作,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做好药品安全宣传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二、对于严格执行必须凭处方药的规定及执行药师驻店规定
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是全国性的难题,主要原因:一是医疗机构处方难以外流;二是对于按要求销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缺少处罚的法律依据,导致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自2016年起,普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率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模式,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飞行检查”,对违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行为,特别是驻店药师不在岗和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对违反GSP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GSP规定的撤销GSP认证证书,截至
三、对于要求购药者在进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应事先咨询医生或向驻店药师咨询,避免擅自用药所酿成大祸
我们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消费者购买药品时提供药学服务,包括药学咨询、指导合理用药,关键还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了解药品的特殊性和药物滥用的后果,提高患者和消费者对安全合理用药认知。
四、对于充分利用互联网现已遍布各角落的优势,建立网约医生远程诊疗制度,由网约医生对患者(购药)者进行诊疗,各药品零售企业(店)按医生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
随着国家深化医改工作的推进,国家层面已对医改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出台了很多新的政策。目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管理办法(试行)》,已在既有安全数据传输平台的连锁企业内实施远程审方,解决执业药师不足的问题;对放开网络销售药品,方便群众购药的问题,国家已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进行试点,相信不远的将来,会在全国进行推广。
五、对于要求零售企业对购药者的有关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一旦出现问题时,可以迅速查到药品的销售去向,保证可追溯,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安全用药风险
目前,对药品批发企业所有药品都必须做到可追溯,也是检查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合法性的重中之重,药品批发企业出现药品来源不明、去向不清的情况,将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于零售药店在销售环节国家规定是:销售必须开具销售票据;对非处方药的销售没有要求登记消费者的相关信息要求;对处方药的要求必须保留处方原件或复印件,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必须登记患者或消费者的详细信息(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并限量销售。
六、加强零售药店监管的进一步打算
(一)加强日常监管。普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对年度零售药店监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检查重点,要求做到全覆盖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于投诉举报及时跟进查实。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王海春 0879—22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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