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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普洱市五届三次会议第125号提案的答复函
2024-08-02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110/20240802-00001  公开目录:  提案议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4-08-02
 主题词:  标准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普市监函〔2024〕63号

李煜、张新民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普洱茶国家标准〉把普洱茶列为中国第七大茶类的提案》(第125号)交我们办理。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及时与市茶咖发展中心、市检验检测院等单位和普洱茶协会认真研究,经综合有关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国家标准的建议

(一)《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国家标准中的普洱茶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8年第60号)明确规定,普洱茶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包括云南省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临沧市、昆明市、大理白族自治州、保山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玉溪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等11个州(市)所辖75个县(市、区)及所属的63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经请示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标准涉及范围广,修订相关事宜不能仅凭某一个州市的意见为修订前提,所以暂不宜启动修改程序。

(二)《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国家标准编制单位为云南省茶产业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生特物资源开发办公室、云南农业大家、云南大学、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昆明)。经请示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答复:国家标准修订程序要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提出修订申请。

二、关于把普洱茶列为中国第七大类茶的建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8年第60号)对普洱茶的定义是:以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并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成,具有独特品质特征,普洱茶分为普洱茶(生茶)和普洱茶(熟茶)两种类型。

根据国家标准 GB/T30766-2014《茶叶分类》规定,我国茶叶分类原则为:以加工工艺、产品特性为主,结合茶树品种,鲜叶原料、生产地域进行分类;类别为:绿茶、白茶、黄茶、红茶、乌龙茶、黑茶、再加工茶共七类 。

根据我国现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规定:普洱茶熟茶散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属于黑茶类;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属于再加工茶类。

最后,再次对你们提出的宝贵建议表示感谢,并希望今后你们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普洱茶产业的发展,提出更多更好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为普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联系人及电话:标准科 周媛,2149222。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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