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 | |||||||||||||||||||||||||||||||||||||||||||||||||||||||
|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 (二)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三)配合部门: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院。 (四)涉及事项: 1.经营主体歇业登记; 2.税务停业登记; 3.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及申领; 4.住房公积金缓缴; 5.收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五)审批(服务)层级:省、市、县。 (六)服务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办理形式:线上平台办理、线下窗口办理。 (八)法定办结时限: 1.经营主体歇业登记:1个工作日; 2.税务停业登记:1个工作日; 3.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及申领:1个工作日; 4.住房公积金缓缴:15个工作日; 5.收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1个工作日。 (九)承诺审批(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线下跑动次数:1次。 (十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十三)是否需要勘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检测:否。 (十四)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名称):否。 (十五)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十六)是否实行容缺办理:否。 (十七)办理时间:对应实施层级的办理时间(由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填写)。 (十八)办理地址: 1.线上平台办理: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yn.gov.cn); 2.线下窗口办理:对应实施层级的办理地址(由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填写)。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申请须知 经营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经营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一)经营主体歇业登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适用于歇业登记的经营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税务机关歇业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及申领:歇业登记的经营主体办理社保缴纳及申领。 (四)住房公积金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 (五)收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歇业登记的经营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五、申请材料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