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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10/20250730-00003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5-07-30
 主题词:  工商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云南省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
2025-07-30   作者: 点击数:  

一、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2.服务对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3.涉及事项:税务注销、企业注销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银行账户注销、企业印章注销

4.拓展事项:食品生产许可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注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注销、重要工业产品许可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注销

5.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6.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公安厅

7.审批(服务)层级:省、州(市)、县(市、区)

8.办理形式:线下窗口办理、线上办理

9.是否收费:否

10.法定办结时限:86个工作日

11.承诺审批(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1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13.是否需要勘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检测:否

14.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名称):否

15.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6.是否实行容缺办理:通过即时办理税务注销的,实行容缺办理;其他办理环节不实行

17.办理时间:对应实施层级的咨询方式(由各地综窗填写)

18.办理地址:

线上平台办理:云南政务服务网

线下窗口办理:对应实施层级的办理地址(由各地综窗填写)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6.《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三、办理条件

(一)税务注销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1.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4.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四)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因发生破产、分立、兼(合)并、解散、吊销、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注销单位无参保缴费人员、暂停缴费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和退休人员;申请注销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无欠费。

(五)银行账户注销

有以下情形的企业: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六)企业印章注销

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对应的所有公章备案信息应予及时完成注销。




四、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来源

渠道

出具

部门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涉及

事项

非必要材料涉及

情形

备注

1

云南省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书

原件

纸质、电子

网上下载、窗口领取

申请人

自备

1

必要

企业注销登记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

1

必要

企业注销登记




填表说明:

1.“材料名称”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填报材料名称,材料名称中不应加入实施机关或实施主体的名称、地名、数字和材料要求。

2.“材料类型”分为“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

3.“材料形式”分为“纸质”“电子”“纸质和电子”“纸质或电子”。

4.“来源渠道”分为“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其他”。

5.“出具部门”根据来源渠道填写,若是政府部门核发,则填报核发部门规范化简称;若是申请人自备则不填写,用“-”表示;若是其他,则填报制发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6.“纸质材料份数”填写办事人提交该材料时,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具体份数。

7.“材料必要性”分为“必要”“非必要”。

8.“涉及事项”根据基本信息填写,若申请材料涉及所有事项,填写“全量事项”。

9.“非必要材料涉及情形”根据非必要材料对应的有关情形来填写。

10.“备注”填写“容缺办理”、“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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