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云南省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办事指南 | ||||||||||||||||||||||||||||||||||||||||||||||||||||||||||||||||||||||||||||||||||||||||||||||||||||||||||||||||||||||||||||||||||||||||||||||||||||||||||||||||||||||||||||||||||||||||||||||
|
一、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2.服务对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3.涉及事项: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变更、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 4.拓展事项: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变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变更、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变更、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变更、重要工业产品许可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变更 5.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6.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审批(服务)层级:省、州(市)、县(市、区) 8.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线下窗口办理 9.是否收费:办理“基本账户变更”时,部分商业银行需收费;其余办理环节均不收费 10.法定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11.承诺审批(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1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13.是否需要勘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检测:否 14.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名称):否 15.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余办理环节不实行。 16.是否实行容缺办理:否 17.办理时间:对应实施层级的咨询方式(由各地综窗填写) 18.办理地址: 线上平台办理:云南政务服务网 线下窗口办理:对应实施层级的办理地址(由各地综窗填写)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三、办理条件 1.企业变更登记: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印章刻制:企业公章备案信息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3.基本账户变更:已开立基本户的企业,其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4.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已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企业,其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5.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其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6.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其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四、申请材料
填表说明: 1.“材料名称”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填报材料名称,材料名称中不应加入实施机关或实施主体的名称、地名、数字和材料要求。 2.“材料类型”分为“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 3.“材料形式”分为“纸质”、“电子”、“纸质和电子”、“纸质或电子”。 4.“来源渠道”分为“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其他”。 5.“出具部门”根据来源渠道填写,若是政府部门核发,则填报核发部门规范化简称;若是申请人自备则不填写,用“-”表示;若是其他,则填报制发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6.“纸质材料份数”填写办事人提交该材料时,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具体份数。 7.“材料必要性”分为“必要”、“非必要”。 8.“涉及事项”根据基本信息填写,若申请材料涉及所有事项,填写“全量事项”。 9.“非必要材料涉及情形”根据非必要材料对应的有关情形来填写。 10.“备注”填写“容缺办理”、“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验”等。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