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如何规范使用?解答来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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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业标志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有哪些?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五、注意事项: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二)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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