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五一”假期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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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将至,为规范全市旅游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经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向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一、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的停车收费,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涉旅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住宿、停车洗车、娱乐等服务行业,在“五一”期间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及时更换标价签、标价牌,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四、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五一”期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发放告诫书等措施,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主动处理投诉、举报,依法严厉打击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上涨行为。对不执行价格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将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对典型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将失信行为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确保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消费者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就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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