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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4-07-23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110/20240723-00005  公开目录:  价格监管  发布日期:  2024-07-23
 主题词:  物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各涉企收费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根据有关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依靠代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二)中介机构要公开公示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转嫁给企业。

(三)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对非电网直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严厉查处涉企乱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畅通12315平台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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