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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提醒告诫函
2024-07-23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110/20240723-00004  公开目录:  价格监管  发布日期:  2024-07-23
 主题词:  物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工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收费,公平有序竞争。

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经营成本自主定价、合理定价,做到公平合理、质价相符。各培训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收费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三、各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在培训费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总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各培训机构应公布投诉电话,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和纠纷。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培训机构应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培训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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