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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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
为顺利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全面有序开展2023年度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现将《2023年度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度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全面有序开展2023年度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根据《普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顺利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和国家评价验收”的目标,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扎实开展创建攻坚工作,广泛营造创建活动氛围,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和创建知晓率,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食品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抓好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
1.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发〔2020〕13号)精神,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把食品安全“七道关口”、健全食品安全“六大体系”、实施好食品安全“八大行动”。
2.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目标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指标短板,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加快补齐党政同责、队伍建设、执法装备、抽检监测、违法案件查办和投诉举报处理等核心指标和否决项目,针对短板指标逐个分析原因,一项一项抓攻坚。抓实风险防控。突出全过程监管,认真把好源头污染关、食品生产关、流通销售关、餐饮服务关,严防严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严格监管执法,坚持长效监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的治理,巩固提升“守、查、保”专项整治行动成效。重点抓好校园食品安全、食物中毒防控、散装白酒、“三小”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食品)等监管工作。
(二)全面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指标任务
1.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全面推进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完善法规制度,开展风险监测,加强源头治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强化过程监管,加强食品抽检,严格执法办案,强化集中整治,促进社会共治。
2.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投入保障,落实基层装备,强化监管专业化,开展检验检测,强化应急处置,加强风险交流,强化科技支撑。
3.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过程控制,实施产品追溯,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设企业诚信文化。
4.保持食品安全状况良好。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确保不发生“五个”否决项指标。大力营造人人参与的社会共治氛围,确保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0分以上,创建知晓率达到85%以上,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5.突出示范引领。在落实“两个责任”、智慧监管、信用监管、“三小治理”、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社会共治等方面,出实招见实效,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打造一批可学习、可复制的示范和亮点。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评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4月底前)。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认真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和《普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责任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责任原则,开展全面检查,查缺补漏,及时整改,巩固提升。全面部署安排,加强创建宣传,形成浓厚创建氛围。全面梳理排查,摸清行业类别底数,按时向市创城办报送基础本底数据,确定明查现场检查点位。及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指导迎检工作,推动自评存在问题整改。
(二)省级初评阶段(2023年6月底前)。对前期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抓好整改提升。积极做好省级初评工作对接,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充分做好各项工作准备,进一步加大创建氛围营造力度,开展佐证资料收集整理、现场检查点位和领导访谈准备等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级初评。
(三)国家验收阶段(2023年12月底前)。按照省级初评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提升,配合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向国家提出验收申请。进一步巩固各项业务指标及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佐证资料收集整理、现场检查点位和领导访谈准备等工作,高标准迎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验收,确保国家评价验收顺利通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意识,形成党政统筹、条块推进、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推进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倒排工作计划,扎实推进创建攻坚各项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抓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要加大对创建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满足本地监管实际需要,并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依法、规范、高效。
(三)强化示范带动。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基础上,强化示范带动,注重亮点打造。对确定的示范引领项目必须全力支持打造。涉及到现场检查点位验收的市直部门要开展示范点位打造提升,各县(区)要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示范市场和示范企业打造。
(四)强化氛围营造。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全方位、多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广泛参与创建的浓厚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并会同市创城办,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宣传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广泛宣传。
(五)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市、县两级联动,市创城办要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建立常态化工作联合督查、考核机制,采取日常检查、定期巡查、明察暗访、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定期通报创建攻坚和迎检工作情况。在创建过程中,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创建任务、影响评价验收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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