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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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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食药监市〔2017〕109号)要求,原普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普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西盟县开展“农村便民药柜”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普食药监市〔2018〕49号),在西盟县进行试点工作,通过对西盟县试点工作总结并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做好“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药监〔2019〕43号),现将全面推进普洱市“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精神,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制度,打通农村药品供应“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偏远农村地区群众“购药难、购药贵、购药远”的重要举措,也是帮助农村贫困地区解决就业问题,助其脱贫致富,实现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的“精准扶贫”的有效措施,并通过“农村便民药柜”的设置,向农村人民群众宣传安全、合理用药知识和医药常识。 二、“农村便民药柜”设置主体 “农村便民药柜”的设置主体为具有配送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农村便民药柜”是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药品经营活动在农村的延伸,是该零售连锁门店在未设药店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药品销售点。 设置“农村便民药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便民药柜”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由设置的主体承担。 鼓励企业或个人在农村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在已设置的“农村便民药柜”基础上,依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开办零售连锁门店。原设置“农村便民药柜”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开办零售药店后,“农村便民药柜”在协议期内进行过渡,协议期到后自动取消药品经营资格,设置主体应做好药柜撤销的善后工作,并书面报原备案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设置原则 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不强求企业设置; (二)设置主体必须是具有配送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农村便民药柜”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由设置主体承担; (三)“农村便民药柜”只能设置在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村和自然村; (四)“农村便民药柜”所经营的药品必须全部由设置主体进行配送,不得私自采购销售; (五)“农村便民药柜”的设置应优先考虑“建档立卡户”; (六)为体现便民的原则,在没有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车站、机场、高速路服务区、游客服务中心等可依据本《意见》设置“便民药柜”。 四、设置条件 (一)设置主体企业必须制定统一的《“农村便民药柜”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内容应包含药品配送、陈列、养护、销售、售后服务等保证药品质量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设置主体应制定和执行“农村便民药柜”的药品追溯体系,确保“农村便民药柜”所经营药品的可追溯;(三)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必须配备陈列药品的设施设备,满足陈列药品质量管理要求; (四)“农村便民药柜”的经营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健康体检合格。设置主体必须制定和执行“农村便民药柜”人员的资质审核及培训管理制度,确保人员资质符合设置要求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药品陈列柜不得陈列与药品无关的其它物品; (六)设置主体必须制作“农村便民药柜”的统一标识; (七)所经营药品的价格应与该企业药品零售门店设置在乡镇的连锁药店价格一致。 五、“农村便民药柜”设置程序 设置“农村便民药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零售连锁企业向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农村便民药柜”设置主体申请,经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设置主体的药品配送能力、“农村便民药柜”管理能力、人员培训能力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同意作为普洱市“农村便民药柜”设置主体,方可在全市开展“农村便民药柜”的设置工作。 (二)经市局同意的设置主体在各县(区)拟设置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没有药品零售药店的基础上,与药柜经营者签订协议,准备所需的设施设备、对药柜经营者开展培训和健康体检,合格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材料,内容包括《云南省“农村便民药柜”告知性备案表》(附件1)、《云南省“农村便民药柜”承诺书》(附件2)、《“农村便民药柜”管理制度》、《“农村便民药柜”经营协议书》以及药柜经营者培训合格证、健康体检合格证等证明材料,拟开办“农村便民药柜”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三)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设置主体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并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 (四)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报备案材料进行查验、建档保存,并将辖区内“农村便民药柜”列入日常监管范围。 (五)设置主体主动撤销所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应当书面报告原备案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经营品种 “农村便民药柜”经营的品种原则上仅限销售常温储存的非处方药品种,配备阴凉药品陈列柜的“农村便民药柜”,可适当申请增加阴凉储存的非处方药品。具体品种由设置主体依据安全有效、经济实惠、符合当地群众用药习惯等情况进行遴选后上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便民药柜”可以经营一类医疗器械及电子血压计、玻璃体温计、电子体温计、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避孕套等六种二类医疗器械。 七、保证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农村便民药柜”设置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所设置“农村便民药柜”的管理,每年对所设置的“农村便民药柜”绩效进行评估,并报告“农村便民药柜”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便民药柜”是农村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不能代替农村医疗机构的职责。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农村便民药柜”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实施。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备案管理、日常监管,严禁“农村便民药柜”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和超范围经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检查。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质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和存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毒性中药材及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不断规范农村集贸市场秩序。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市局报告“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情况,市局汇总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全市“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的推进情况。 (五)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便民药柜”的重大意义及结对帮扶典型事例,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合力,推动工作。 附件:1.云南省“农村便民药柜”告知性备案表 2.设置“农村便民药柜”承诺书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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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 云南省“农村便民药柜”告知性备案表.doc】 附件【附件2 设置“农村便民药柜”承诺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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