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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普洱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日常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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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普洱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日常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洱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日常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洱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库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进一步夯实知识产权体系人才基础,促进普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和企业等,具有较强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依照本制度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专家库专家服务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普洱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使用、管理等工作,承担的主要责任: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公开征集工作;开展专家入(出)库及动态更新;组织专家参加学术交流、企业创新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根据业务需要,抽选、推荐专家库专家参与工作;其他维护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开放共享、规范使用”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领域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2.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研究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履行专家职责。 3.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在专业领域特别优秀、贡献大、知名度高的专家,可适当放宽。 5.愿意为普洱市知识产权事业服务,自觉遵守本制度规定,愿意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管理,自愿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二)领域要求 1.行政管理类专家: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等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熟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的了解,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能在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强市建设方面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2.知识产权类专家:①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掌握知识产权法律、代理、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技能,了解本领域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知名度;②取得专利代理人、律师、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且执业5年以上;③从事专利审查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具有5年以上的专利案件审查经验,担任五级(含)以上级别审查员。 3.专业技术类专家:从事机械、电学、通信、医药、化学、光电技术、材料、工业设计等某一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或者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管理人员或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科技创新型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骨干、技术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类社会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的专业资质,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4.经济财务类专家:①从事金融、会计、审计、财务类管理等工作,取得中级以上经济专业、会计专业或审计专业相应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证书的专业资质者,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②在知识产权交易、许可、价值评估、质押融资、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或科技创投基金、知识产权证券化、保险等金融产品设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一般应从事相关行业5年以上。 第六条 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或入选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家库、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技术调查官的专家,经个人申请后可直接入库。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征集 1.征集通知。普洱市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或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由个人自愿申报或者单位推荐,并填写《普洱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核实。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建议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4.公示名单。在普洱市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由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 5.讨论入库。经普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集体讨论,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并在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二)定向邀请 普洱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专家入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经公示、公告后入库。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或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三)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不能公平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或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次数达3次以上,不能积极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违规泄漏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专家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或因超龄、健康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对经确认出库的专家,不得以普洱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九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普洱市知识产权局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为五年。上届聘期满,仍符合本制度第五、六条且未出现第八条情况的专家可以续聘。 第十条 普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按期组织资格复核、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有关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等,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奖、验收和技术审查等以及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三)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关有效解决方案的建议; (四)参与专利导航等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帮扶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服务; (五)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六)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参与的知识产权评审、咨询或其他活动相关资料的知晓权。 (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四)优先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知识产权相关活动或培训。 (五)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原则,参与评审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评审、咨询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方。 (四)与评审对象和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与被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六)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入库专家应及时告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库信息共享给市、县(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使用并保持动态更新。各成员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依照本制度使用专家库专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相关部门使用专家库,应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五条 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的建议,不具有行政效力,不能替代或承担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提供的有偿服务酬劳将严格按照云南省、普洱市有关专家服务费等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普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保障专家库专家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使用单位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专家库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因专家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普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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