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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4/20231101-00001  公开目录:  提案议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3-11-01
 主题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对政协普洱市五届二次会议第198号提案的答复函
2023-11-01   作者: 点击数:  

石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固废法〉全面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提案》(第198号提案),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普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热情关注和大力支持,您所提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协商市财政局、普洱银保监分局,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工作情况

(一)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政策文件支撑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普洱市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普政办发〔2015〕115号),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普洱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普洱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要求:推动危险废物企业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22年,普洱市开展了2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签单保费共计1.5万元(含税),保额共计125万元,分别为国寿财出单的思茅区森盛林化有限公司,保费1万元,保额100万元;太平洋财险出单的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普洱制盐分公司,保费0.5万元,保额25万元。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存在问题

1.缺乏法律法规支撑。《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目前,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部门不能采取惩罚措施,加之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原则、监管主体、赔偿范围、理赔标准、举证责任等,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时会出现职权不清晰的情况无法可依导致企业投保意愿不强。同时,可选择相关保险产品不多,投保面窄,进一步降低企业投保意愿。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研究制订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但至今尚未正式印发。2021年11月18日,生态环境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至今仍未印发。由于现阶段国家层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顶层制度设计还不完善,缺相应配套政策导致部分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观意愿不强,工作推进难度较大,全面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还需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制度要求。

2.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评估的能力薄弱。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复杂性、突发性,要求专业技术机构专业、客观、公正对生态环境损害、环境风险程度大小等进行评估。一旦发生污染损害事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部门应做好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责任认定的工作,为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提供权威依据。目前,普洱市没有此类专业机构。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快完善制度。积极向上级反映,推动《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尽快出台,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做好风险保障管理和理赔服务,为投保公司分担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费用,缓解环境污染修复费用支出难问题。

2.加强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能力建设。一是加快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评估能力建设。借助市场力量培育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评估的专业机构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二是探索强制性环责险相关激励与约束措施。环保、银保监等部门根据企业是否及时、足额投保,是否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分别采取不同的激励或者约束措施。例如,对于没有及时、足额投保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不受理其相关污染治理资金申请;银保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限制、压缩对这类企业的贷款。

3.加大宣传推广。生态环境、财政、银保监、保险机构等部门加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力度,结合涉企的业务培训,邀请相关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宣传和培训,提升相关企业保险意识,让企业真正意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鼓励、支持相关单位向保险机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

4.积极探索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2022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开展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与市财政局、普洱银保监分局沟通协调,通过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磋商的形式,以1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行政审批科王利福,231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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