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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环罚〔2025〕39号)
2025-11-04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14/20251104-00007  公开目录:  环境监管执法信息  发布日期:  2025-11-04
 主题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当事人: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52230094K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30号

2025年8月19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2025年7月20日19:00至7月23日15:00出水口监控点总氮小时浓度均值68小时恒定为11.28mg/l,造成总氮数据恒定原因为7月20日总氮出水口自动监控设施消解池损坏,运维人员7月21日发现设备故障后向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补发消解池并于7月23日完成核心配件更换,数据恢复正常,截至检查之日8月19日,公司出水总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不正常运行情况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且未及时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对恒定数据进行标记。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提取的以下证据为凭:2025年8月19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8月19日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厂长肖天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21日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赵世华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19日向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7月20日—7月23日出口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小时平均值日报表、“配件及原装试剂”发货申请表、《进出水异常取样、测样记录》、《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修记录表》、《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表》、《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站人员登记表》、被询问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材料;2025年8月22日向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总氮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联网验收报告、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花名册、排污许可证有关内容复印件等书证资料和现场照片证据、视频,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1份。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9.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 6 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监测技术要求参照 HJ 91.1 执行”的规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5〕3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2025年10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依法免予对你公司行政处罚,具体意见如下:1.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虽未向贵局报告数据异常但在设备故障发生期间已在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写了电子台账,并及时采取手工方式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并未超标,未对环境造成污染。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设备故障期间(2025年7月20日19时-7月23日15时),虽未及时向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报备,但已经于2025年7月22日15时14分向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填写了电子台账,并与云南省监控中心核实确认报备完毕,且在设备故障期间已经采取了6小时/次的手工方式监测数据,经手工监测数据并未超标,未对环境造成污染。2.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恳请贵局依法免于此次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可以免予处罚。恳请贵局综合客观事实,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免予对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现场复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案审会进行讨论,经现场复核和结合案件审查会意见,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决定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是经调查,你公司2025年7月20日19:00至7月23日15:00出水口监控点总氮68小时浓度均值恒定为11.28mg/L,7月20日总氮出水口自动监控设施消解池损坏,7月23日完成核心配件更换,数据恢复正常,你公司填报电子台账时设备故障尚未排除,数据未恢复正常,未对异常情况进行报备,且填报错误的内容无法真实反应数据异常情况。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你公司在设备故障期间虽然采取手工方式监测且手工监测数据显示并未超标,但公司监测部门无检测资质,出具的仅仅是《进出水质异常取样、测样记录》,并非规范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只能作为内部管理的参考,且生态环境部门并未针对水质超标问题进行处罚。三是总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持续故障达68小时,设备故障期间监测数据失真,总氮排放情况无法准确判定,无证据证明该期间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四是企业积极完成整改并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已作为处罚金额核算的裁量因子进行选取。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规则:

1.个性裁量因子。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运行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是生活污水,裁量等级为1;排水去向为思茅河,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为IV类,裁量等级为2。

2.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3.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

4.生态环境管控系数。属于思茅区重点管控单元,系数取0.5。

5.罚款计算。一是裁量系数计算: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0.5×3+0.5×〔(1+2+1+1)/4〕=1.5+0.625=2.125;二是修正系数计算: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2-2-2+0)/(4×2)×0.5=-0.75×0.5=-0.375;三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C值参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确定,区间为[0.1,1],取0.5。四是裁量处罚金额:总公式X=N+(M-N)×〔(A-1)/4〕×(0.5+B)×C=2+18×〔(2.125-1)/4〕×(0.5-0.375)×0.5=2+0.3164=2.3164(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要求,罚款最终取值2.3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要求开展运维管理;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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