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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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普洱市生态环境系统全面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扩大威慑效应,倒逼移动源污染减排,现将部分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典型案例一 景东县某机动车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8日对景东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机动车检测站2024年5月21日对车牌为云JE25XX的柴油货车进行检测过程中,该车辆排气管处冒出明显黑烟,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结果显示为“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机动车检测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二 镇沅县某机动车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2024年6月17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送4月份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情况月报的通知》,内容涉及镇沅县某机动车检测站涉嫌黑烟过检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4年7月2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机动车检测站开展现场调查。检查发现,该机动车检测站2024年5月21日对车牌为云JD33XX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该车辆排气管处冒出明显黑烟,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结果显示为“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机动车检测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三 澜沧县某机动车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2024年4月25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线索复核工作的通知》,内容涉及澜沧县某机动车检测站涉嫌黑烟过检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4年4月26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机动车检测站开展现场调查。检查发现,该机动车检测站2024年1月17日对车牌为云JF84XX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该车辆排气管处冒出明显黑烟,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结果显示为“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机动车检测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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