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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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元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MACFA29D6N 地址: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威远镇沙厂旁 投资人:杨忠宝 景谷元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6日,普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日至检查当日,车牌号分别为云JGB215、云JSA702、渝B193X0、云JF8787、云JF8727、云JMZ392等6辆车辆在景谷鑫磊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威远分公司首检不合格,随即在你公司的维修点更换了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三元催化器,继续复检。上述车辆通过复检检测合格后,立即在你公司维修点拆除刚更换的三元催化器,安装上车辆原有的三元催化器。 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取的以下证据为凭:一是2023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提取的检查证据(书证)及《普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二是2024年2月4日向你公司提取的《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4〕3号)、《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你公司《放弃申辩及听证权利的说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维修服务的违法行为。 2.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六辆车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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