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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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4〕4号 云南思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贵红、贺海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普劳人仲案字〔2024〕14号、普劳人仲案字〔2024〕15号),已于2024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公告通知(普劳人仲公〔2024〕3号)未到庭,本委已作缺席裁决。 一、周贵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周贵红与被申请人云南思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云南思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周贵红的工资人民币2672.99元、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333.33元、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2298.82元。共计人民币38305.14元(大写:叁万捌仟叁佰零伍元壹角肆分),该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贺海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贺海燕与被申请人云南思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云南思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贺海燕的工资人民币6933.33元、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00.00元、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000.00元。共计人民币24933.33元(大写:贰万肆仟玖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该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详细内容见裁决书,可联系本委领取纸质裁决书,联系电话:0879-2127904)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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