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3〕14号) | ||||||||||||
|
||||||||||||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3〕14号 荆州市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苏海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普劳人仲案字〔2023〕204号),已于2023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公告(普劳人仲公〔2023〕8号)通知未到庭,本委已作缺席裁决,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非终局)裁决书》。 本案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苏海波与被申请人荆州市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请人荆州市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苏海波拾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675.00元。 三、被申请人荆州市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苏海波拾级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534.00元。 四、被申请人荆州市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苏海波拾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69.00元。 五、被申请人荆州市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苏海波拾级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2150.00元。 六、被申请人荆州市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苏海波拾级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0元。 七、被申请人荆州市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苏海波拾级工伤的二次手术医疗费和二次手术住院护理费6000.00元。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项合计人民币164268.00元(拾陆万肆仟贰佰陆拾捌元整),该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八、驳回申请人苏海波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完整书面裁决书请联系本委领取,联系电话:0879-2132183,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市人社局3-34。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