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3〕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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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3〕11号 昆明小元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林艳萍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普劳人仲案字〔2023〕184号),已于2023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公告(普劳人仲公〔2023〕7号)通知未到庭,本委已作缺席裁决,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非终局)裁决书》。 本案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林艳萍与被申请人昆明小元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昆明小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艳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00.00元。 三、被申请人昆明小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艳萍 2023年6月份工资2344.27元和7月份工资2855.6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27199.87元(贰万柒仟壹佰玖拾玖元捌角柒分),该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完整书面裁决书请联系本委领取,联系电话:0879-2132183,办公室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市人社局3-34。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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