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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普洱市第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3号建议的答复 | ||||||||||||
关于普洱市第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3号建议的答复尊敬的李亚琪等4名代表:你们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提出的《关于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建议》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市财政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市社保中心及时与你们联系,征求市财政局的协办意见后,针对提案三个问题,市社保中心提出办理建议,并形成《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第13号建议的答复函(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了市财政局的意见。2024年7月23日,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市社保中心主任冯琼丽,市财政局社保科李阳,市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科邓春月,在兰花社区办公室与你们进行面商,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 二、关于建议中反应问题 代表建议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项:一是保障退休人员管理经费;二是规范和完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三是退休人员异地养老保险制度。经研究核实: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52号)规定,“第三条 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基本形式是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参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暂时无法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可采取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管理服务和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服务的过渡形式”的要求,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普政办发〔2008〕220号)规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辖区内各类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属地的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全面启动、分期逐步完成的原则实施。今年,各县(区)必须启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2009年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力争用2—3年的时间完成将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目标。”建议中涉及管理经费的群体主要是“企业改制退休人员和办理退休的下岗失业人员没有管理经费来源”,这些退休人员改制或者下岗后已无单位主体,成为个体工商户,他们退休后的社会化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和相关经费标准,在《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普政办发〔2008〕220号)中规定,“三、社会化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和相关经费标准(二)退休人员活动费用标准3. 县(区)属企业(2)退休人员(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每人每月5元(财政困难的从3元逐步过渡为5元)的活动经费,由县(区)级财政承担。” (三)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室字〔2020〕5号)精神及市直有关部门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职责任务分工要求,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划分(部分摘录):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社区职能交接工作,推进并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政府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 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负责研究制定支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社区工作经费保障有关财政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发放标准,建立健全调整机制,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档案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指导退休人员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处理档案及移交工作。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逐条答复 (一)关于保障退休人员管理经费问题 我们的办理意见:一是2023年全市地方公共预算收入完成72.44亿元,全市地方公共预算支出完成326.97亿元,财政自给力低,仅能保“三保”和债务还本付息。 二是2024年财政运行面临困难和问题。首先,财源培植困难与预算平衡的矛盾。普洱经济体量小,产业结构单一,在财政收入增长的同时,各类刚性支出增长较快,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压力不断加大,财政紧平衡、硬平衡特征突出,财政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不强。其次,收入增长与提高收入增长更多是依靠非税收入拉动,财政收入质量不高。再次,债务化解与防范风险的矛盾。当前政府债务管理不断加强,我市已进入偿债高峰期,防范债务风险任务艰巨。 三是依据《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05〕52号)相关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工作。同时,按照支出责任级次,由县(区)、乡(镇)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解决和保障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经费,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我们建议在开展年度预算前,社区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争取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关于规范和完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问题 我们的办理意见:按照职能职责,市人社局将积极协商市民政局对社区完备基础设施和配备管理人员方面给予帮助解决;协商市档案局对档案规范管理对社区给予指导。 (三)关于退休人员异地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我们的办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后,转移政策全国统一,市、县(区)级只有执行权没有制定权,故无法突破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省人社厅汇报,力争在政策上得到支持。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邓春月 2303378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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