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目录

首页  >  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2023-03-02   作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  
 索引号:  1012-/2023-0302002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3-02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失业保险人员基本生活,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云人社规〔2022〕 1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统一全省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贯彻落实好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2022年在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我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1%。其中,单位为0.7%,个人为0.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标准执行。  

二、统一待遇水平  

在我省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从202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统一计算缴费期限  

2022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合同制工人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与2022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确保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准确贯彻落实。  

(二)认真开展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推进失业保险“应保尽保,应发尽发”,确保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优化业务经办流程。统一政策后,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云南省公共就业网上服务办事大厅(http:/222.221.228.231/)、“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上申领待遇。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张文荣  2189586(传真)  

胡  莹  2301582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