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第2季度社会保险信息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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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第2季度社会保险信息披露
根据《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实施办法》要求,现将2020年第2季度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如下:
一、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83809人,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职工151099人,离退休人员45805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61565人,离退休人员25340人。按人员结构分:企业125985人,其他人员70919人,机关事业单位86905人。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459192人,其中:城镇居民138261人,农村人口1320931人。
3.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35558人,其中:企业170036人,机关26780人,事业38742人。
4.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25100人。
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158927人,当期征缴85019万元。缴费费率为:企业24%(单位16%,个人8%),机关事业24%(单位16%,个人8%),其他20%。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361721人。人均缴费166元。
3.工伤保险:参保缴费235558人,当期征缴800万元。平均费率0.17%。
4.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609.83元。
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数71145人。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享受待遇人数316495人。
3.工伤保险:享受待遇人数551人。
4.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889人。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上下级往来):基金收入110294万元(含财政补贴收入2208万元),支出149599万元,结余165321万元。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上下级往来):基金收入65508万元,支出52808万元,结余181273万元。
3.工伤保险(含上下级往来):基金收入4964万元,支出5744万元,结余8903万元。
4.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076.47万元,支出4105.36万元,结余45460万元。
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人次114人次,其中:转出30人次,转入84人次(含退役军人51人次)。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外转入2人,转出统筹范围外13人,参保缴费人员跨制度转出130人。
3.失业保险:跨省转移 3人。其中:转入3人,转出0人。
六、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119.5830(社保)万人,其中持有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119.5830(社保)万人。
七、社会保险重要政策和重要事件
(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20〕11号),提出以下减免政策:
1.2020年2月至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2020年2月至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延期缴费政策措施一并执行。《意见》提出:“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
(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提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1.经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洱市财政局下发了《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普人社发〔2019〕51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普洱市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的基准费率执行标准为:一类行业0.1%,二类行业0.2%,三类行业0.25%,四类行业0.35%,五类行业0.45%,六类行业0.55%,七类行业0.7%,八类行业0.85%。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精神,从2019年5月1日起,延长实施失业保险1%的总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5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州、市、县、区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统一参保方式。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统一缴费工资口径。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专用指标。
3.统一费率费基。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每月按照1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增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为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每月按照8%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本档次按照每档增加10个百分点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缴费基数的12%为雇工缴纳,其余8%由雇工个人缴纳并由其业主代扣代缴。
4.统一待遇计发办法。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依据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待遇计发参数,按照国家部署统一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人员待遇平稳衔接。
(四)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20〕14号),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模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最终实现省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
八、本季度无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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