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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6-18   作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  
 索引号:  1012-/2020-061800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6-18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普人社发〔2020〕88号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普人社发〔202088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中心: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一)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时间。202051日至2021430日。  

(二)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截至2020430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9240.63万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0.38个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在保持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规定,从20205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调整后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16%、二类行业0.32%、三类行业0.4%、四类行业0.56%、五类行业0.72%、六类行业0.88%、七类行业1.12%、八类行业1.36%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浮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措施之一,各县(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政策落实落地。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规范社会保险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要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的宣传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精准解读政策,让社会各界能够多渠道、全方位了解社会保险费率具体政策和重要意义,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维护参保企业、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20206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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