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农业农村局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7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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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童辉、李云涛、罕德艳、邵云艳、米晓琴、周伸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建议》(第077号)交我们办理,经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答复如下: 调整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全市居住在县城规划区内广大村民的共同愿望,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进行调整。《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普洱市现行执行面积标准仍执行(普政办发〔2013〕1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该文件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上规定的标准。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农村宅基地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根据你们提出的建议,我们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咨询,得到的答复意见是:新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正在走相关立法程序,待走完法律程序后将颁布实施。新的《条例》内容中包括了“州、市政府调整宅基地审批面积后只需向省政府报备;最新面积执行标准是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最低占耕面积从100平方米调高为150平方米,不占耕调高为18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农村宅基地标准250平方米将有所降低”等内容。下一步,我们将在新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出台颁布实施后,根据新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普洱市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在不与上位法相悖的前提下,对宅基地面积标准作具体调整明确。 感谢你们对普洱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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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人大77号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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