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实施层级 | 备注 |
| 1 | 兽药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生产、经营主体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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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厂(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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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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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4、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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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乳品生产、加工经营主体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1、实施现场检查;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5、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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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三条 种子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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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农药监管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经营主体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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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活动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五条第四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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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肥料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生产、加工、经营、使用主体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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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种畜禽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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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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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渔业渔政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渔政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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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野生植物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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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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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等。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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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农用薄膜回收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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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标志生产经营主体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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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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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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