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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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管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委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推动民族进步、密切民族关系、维护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场所,或集中彰显民族团结进步、展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的场馆、街区、纪念园等。
第三条 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团结誓词碑精神,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入交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二章 推荐申报
第四条 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体现普洱不同时期具有重大进步历史意义的活动、事件以及重要人物,体现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体现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体现各族人民共同开拓、守护、建设祖国边疆的历程;
(二)有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祖国统一,有利于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具备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有可供参观的展室、展馆或其他场所,或者是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上展厅;
(四)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功能,坚持开展统一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省情和市情教育,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和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规范的布展和解说,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
(六)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场所,逐级向所在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申报,由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市民族宗教委。
市直机关和驻普单位所属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征求所在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推荐意见后,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市民族宗教委申报。
驻普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由其上级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并征求所在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意见后,向市民族宗教委申报。
第七条 申报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经验材料;
(二)《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审批表》;
(三)县(区)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同意推荐申报的批准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三章 评审命名
第八条 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评审命名一批。
第九条 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突出教育功能的原则。
第十条 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委对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开展实地调研考核;
(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场所在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委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五)报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委部务会议审定;
(六)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委颁发命名决定,公布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名单,并授予牌匾。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凡推荐申报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必须从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中推荐。
第十二条 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及时充实完善宣传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丰富宣传教育手段、增强宣传教育效果,不断优化提升宣传教育功能,不断提高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水平。
第十四条 各县(区)党委、政府应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已命名的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不能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职能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撤销命名。
第十六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命名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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