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民宗局2016年部门决算分析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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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民宗局2016年部门决算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 民宗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市民宗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利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帮扶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及推荐使用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宗教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庆典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承办普洱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展活动。
﹙九﹚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特殊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难。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及后备人才。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
﹙十二﹚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指导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好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普洱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设7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保卫、外事和党建工作;承担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庆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组织协调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团体参观考察事项;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等管理工作;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经费和有关专项资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及推荐使用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老干部及劳动工资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起草民族、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政策措施;指导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生活、学习培训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复核和信访工作;负责城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城市少数民族法治化、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建议;检测、分析和研究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并提出工作建议;加强对民族宗教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指导,参与调处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方面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三)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有关规划,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检测工作;负责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牵头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其优惠政策的实施;协助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等工作;承担电脑农业推广工作。
(四)文化教育科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及文化精品扶持打造等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民族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指导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宗教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和有关对外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特殊政策建议;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联系指导民族中小学相关业务工作;拟定并实施好文化宣传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五)监督检查与示范创建科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研究民族宗教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和处置预案;牵头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目标责任制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重大问题的调研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拟订示范区创建规划和项目计划;督促检查示范项目建设,总结、推广、宣传示范创建经验;承担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宗教一科
负责伊斯兰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协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承担联系相关宗教人士的工作;指导县(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和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负责民族宗教目标责任制工作中涉及宗教方面的相关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理邪教工作。
(七)宗教二科
负责佛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佛教协会、基督教“两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承担联系相关宗教人士的工作;指导县(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民族宗教目标责任制工作中涉及宗教方面的相关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理邪教工作。
其他事项
将现任普洱市基督教“两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普洱市伊斯兰教协会和普洱市佛教协会3个协会秘书长纳入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管理。
附则
(一)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2016年,在省民族宗教委的关心支持和有力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部门职能,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谐稳定,民族宗教各项工作目标有效落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良好局面。
一、2016年工作总结
(一)及时贯彻有关会议精神。2016年4月召开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及时贯彻全国民委主任会议、全国宗教局长会议和全省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全省民宗委(局)主任(局长)会议精神,对全市城市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示范区建设等作出安排部署。强化责任抓落实,与10个县(区)民宗局签订2016年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全市共签订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926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起草了《关于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将积极争取于2017年初通过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过后正式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新的历史阶段全市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措施保障。
(二)抓好示范创建工程建设。总结验收第一轮“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项目,创建1个示范县、5个示范乡(镇)、60个示范村、30个民族特色村寨、1个示范社区、944户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和6个省级和谐寺观教堂,累计投入资金10.8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1亿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3000万元,县(区)整合及群众投资投劳9.4亿元。建设了一批产业强、群众富、民居有特色、村美人和谐的宜居宜业的特色示范村寨,基本实现了特色乡村、美丽乡村、和谐乡村的目标,在示范区建设中产生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2016—2018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将扶持1.2亿元,启动第二轮云南省“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新三年行动计划,普洱全市将创建1个示范县、2民族特色乡镇、6个民族团结示范乡镇,52个民族团结示范村、30个民族特色村寨、2个示范社区。2016年,市级配套1000万元、省级下达3480万元,第二轮“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完成3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18个民族团结示范村、10个民族特色村寨和1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三)狠抓民族专项资金落实。2016年,共落实中央和省级民族宗教专项资金8805万元,其中“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点创建工程4460万元;沿边三年行动计划3450万元(其中沿边行政村产业互助金320万元);扶扶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180万元;解决少数民族特殊困难152.5万元;项目管理费128万元;民贸企业贴息资金80万元;电脑农业推广经费60万元;宗教和谐经费60万元;民族团结保障经费25万元;扶持人口较少民族保险保障经费84.5万元;文化抢救与精品工程经费125万元。2016年,落实市级民族宗教专项资金1400万元,其中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配套资金1000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60万元,市级民族机动金160万元,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和保护经费80万元。
(四)推进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和法治化建设。研究制订《普洱市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单位被评为“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并推进先进个人1名,组织开展2016年度全市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共培训6800人次,散发宣传材料11700余份。2016年7月,在市人社局举办的全市公务员培训班上,市民宗局领导作了2次民族宗教工作的专题讲座。2016年9月,市民宗局与市委党校联合举办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全市共60名科级干部参加了培训,开设了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民族团结专题教育等课程。2016年10月,在全市统一战线干部培训班上,市民宗局主要领导作了《新形势下普洱的民族工作》专题授课。2016年12月邀请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徐畅江在“普洱大讲坛”作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专题授课,全市各级各部门共1200余名领导干部参加讲座。通过培训、讲座,大力宣传和普及了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理论,进一步打牢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思想基础。举办全市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培训班,邀请省民族宗教委机关领导和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到班授课,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机关领导干部共53人参加培训;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宗教事务规定等民族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依法行政法规的专题培训,并组织申领民族宗教工作执法证的考试。组织全局21名公务员参加云南省普法考试,全部通过取得了合格证。参与市司法局举行的宪法宣传日和法制宣传月活动,共发放普法宣传单500份。加大民族政策执法检查工作力度,配合完成省人大组织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向检查组汇报普洱市贯彻落实工作情况。
(五)加强调研督查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国家民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慧同志和国家民委副主任李昌平同志分别带队的调研组到普洱调研相关工作,认真落实省民族宗教委李四明主任和各位副主任到普洱调研指导的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向国家民委调研组领导汇报了普洱市民族工作情况,调研组形成了《各民族都离不开共产党》的调研报告,充分肯定了云南及普洱民族工作取得的成效。完成《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专题调研,全年上报调研报告10余份。完成重要时间节点的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做好《中国民族年鉴》2016卷的上报工作,协助开展“创新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平台研究”调研工作,报送“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研讨会材料,完成《云南省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干部队伍建设调查问卷》,报送9个民族自治县打赢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验交流材料。组织10县(区)开展了一次示范区建设内部专项纪律检查初检工作,并配合省民宗委深入宁洱县、思茅区和孟连县完成抽查工作。市政府根据省里开展示范区建设专项纪律检查初检的要求,对全市10县(区)示范区建设开展了专项督察工作,促进了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助推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协助《今日民族》杂志、普洱电视台、市广播电台和民族时报开办少数民族宣传栏目,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宗教工作,组织收看“一家人,过日子”纪录片和协调对接在普洱电视台播放《一家人过日子》。对全市2015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认真做好民族文化传承人“双百工程”申报和落实工作,普洱市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5人,已经争取纳入了省民族文化“双百工程”6人。落实2016年度民族文化项目9个,补助资金125万元,其中:少数民族文化抢救保护项目6个41万元;云南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经费项目1个30万元;云南“百名人才”培养工程项目2个54万元。做好2016年市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项目资金安排工作,项目12个80万元。落实2016年云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民族班和云南民族大学附属高中班在普洱市招生11人。争取省民族宗教委向澜沧县竹塘乡、木戛乡和雪林乡中小学生献爱心,捐赠校服4100套。推荐澜沧县和孟连县的8名中学生在暑假期间到上海参加“梦想助我飞,圆梦迪士尼”活动,激发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心中梦想。在省定2所民族中学和2所民族小学认真开展了“建设伟大祖国、建设美丽家乡”主题教育。组团参加2016年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锦标赛所有项目的比赛,获得2枚金牌、4枚银牌、 5枚铜牌,取得奖牌总数24枚的好成绩。
(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推动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有序推进,依法整治思茅区佛莲山、宁洱县观音山问题取得阶段性进展,完成了《普洱市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情况报告》。根据省民宗委的安排,上报《普洱市边境民族地区宗教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意见建议》。继续在全市宗教界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收到慈善捐款(含捐物折价)9.4万余元。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在市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认真开展第二届宗教团体班子成员的考察,完成市级三个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培训,市级宗教团体举办3期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1000余人受训。继续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积极创建市级“和谐寺观教堂”,择优申报了6个省级“和谐寺观教堂”;认真做好伊斯兰教朝觐管理服务工作,有5名穆斯林获批前往沙特阿拉伯,顺利完成朝觐功课,平安回国。对辖区内重点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清理,切实做好防火、防洪、防滑坡、防风、防雷电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确保了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年来,我市各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开展宗教活动,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八)切实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持续好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加强,为完成各项业务工作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按照新的“三定方案”,进行了11名科级干部晋升、轮岗调整,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挂包帮”“转走访”、脱贫摘帽工作取得实效,安排澜沧县雪林乡南盼村帮扶资金114万元、宁洱县脱贫摘帽挂钩点德化镇顺安村项目资金32万元。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5件、市政协委员提案3件,满意率均达到100%。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已获批准成立正科级的普洱市民族研究所,核定编制3人。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工作和网站建设,全年编发普洱民宗信息 10期。部门门户网站及时更新信息,发布工作通告,及时公布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权责清单。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成功举办全市民宗系统第二届职工运动会,进一步增强了凝聚力,展现了民宗干部积极健康向上的风貌。认真做好机关文秘、档案保密、年鉴编撰、督办信访、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后勤服务及老干部工作,注重规范建设,强化服务保障,确保了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转。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普洱市民宗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工勤人员编制2人。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1名。2016年末实际有公务员21人,工勤人员3人,车辆实有1辆。
退休人员18人。
实有车辆编制1辆,在编实有车辆1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普洱市民宗局2016年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111501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077904元,同比增加34.44%,增加原因是工作需要。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普洱市民宗局2016年支出合计8111501元。其中:基本支出4355718元,占总支出的53.7%;项目支出3669782元,占总支出的45.24%。与上年对比增加2077904元,同比增加34.44%,增加原因是工作需要。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普洱市民宗局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355718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28426元,主要原因是提高工资标准以后导致工资支出增大。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2.1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7.8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普洱市民宗局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755782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99477元,主要原因是工作需要。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是民族宗教工作需要。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普洱市民宗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111501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加2077904元,同比增加34.44%,增加原因是民族宗教工作需要。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111501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0%。主要用于民族宗教工作。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 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普洱市民宗局2016年度“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4403,后补充说明项目预算为141000元,支出决算为279800元,完成预算的198.4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39800元,完成预算的39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20000元,完成预算的235.2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20000元,完成预算的133.33%。2016年度“三公” 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工作需要。
2016年度“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 减少40200元,下降12.56%。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39800元,增加39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20000元,下降14.2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0000元,下降14.28%。2016年度“三公” 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开支。
(二)“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9800元,占14.2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0000元,占 42.89%;公务接待费支出120000元,占42.89%。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98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开展内容包括:参加省民宗委组织到老挝、泰国考察学习。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20000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0000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2016年1-6月为3辆,2016年7-12月为1辆。主要用于民族宗教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200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20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99批次,接待人次134人。主要用于民族宗教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普洱市民宗局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0587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4788元,主要原因民族宗教工作需要。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民族宗教工作。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由于公务用车改革,2016年我单位上交普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辆公务用车。
2016年度,我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3337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3337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元。其中财政性资金支出193337元,占总采购支出总额的100%,非财政性支出0元,占总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一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年终决算时尚未拨出的,在编报时列为本单位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是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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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6年决算公开表.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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