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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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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市民政局将组织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目的 开展社会组织年检,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通过年检,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同时为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承接购买服务和接受资助等提供依据。 二、年检对象 2025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检时间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6年5月31日前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逾期年检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年检。 四、年检方式及工作流程 (一)年检方式。年检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填报审核,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填报有关年检内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于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于2026年5月31日前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日常监管、年度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访查处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予以相应年检结论。根据工作需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可要求参检全市性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二)年检工作流程。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s://ynmz.yn.gov.cn/shzz/)办理。具体填报步骤见“年度检查填报指南”(详见附件)。 五、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4)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未按章程规定变更的; (5)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6)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7)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8)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1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5)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完成整改或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6)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在履行本职务期间被刑事处罚的; (17)未按时完成年检材料补正或上传年度工作报告承诺书(年检审查意见书)的; (18)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或公布虚假信息的; (19)上年度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的; (20)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章程规定的。 3.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15)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16)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17)上年度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的; (18)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9)未按时在“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亲自把关,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严格按照年检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填报上传年检有关材料,确保年度检查报告精准,不错报、不漏项,所有参检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线上提交工作,接受年检。 (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市本级社会组织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作出初审结论(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和效率观念,严格按时限要求上传符合规定的年检材料。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虚假填报和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年检结论公告 市民政局将参检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结论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和“普洱民政”微信公众号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请社会组织及时关注。年检结论以公告为准,参检社会组织应在年检公告发布后及时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普洱市思茅区曙光路77号(市民政局二楼213室)加盖年检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年检技术支持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朱老师,0871—65739980; 社会组织年检联系人及咨询电话:罗老师,0879—2828705。 附件: 1.年度检查填报指南 2.2025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参检名单 普洱市民政局 2026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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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年度检查填报指南 .docx】 附件【附件2:2025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参检名单.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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