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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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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统计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和法治决策,提高统计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普政办发〔2022〕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普洱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普洱统计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涉及全市统计改革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以市统计局名义印发的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由市统计局起草,提请市政府印发的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统计政策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列入目录的统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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