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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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普洱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涉及民政方面决策部署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贯彻落实涉及民政重要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或调整普洱市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四)报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涉及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有关民政重大政策措施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调整和废止; (五)涉及民政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制定和调整涉及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审核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八)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九)其他涉及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三、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本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五)省、市政府立法决策; (六)应当由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决策事项机关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的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决策事项主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动态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普洱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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