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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司法局关于《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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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普洱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上网公布,第三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6年4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普洱市司法局立法科。 电子邮箱:pessfjlfk@126.com 联系电话:0879-2149567(传真) 邮政编码:665000 通信地址:普洱市司法局 网站地址:www.puershi.gov.cn 附件:1、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 2、《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普洱市司法局 2026年4月10日 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宜业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等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中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等绿地。 第三条【立法原则】 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突出特色、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绿化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经费,促进城市建设和绿化事业均衡发展。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林草、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监督与举报机制】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支持利用大数据监测等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鼓励政策】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合作、投资、捐赠、认种认养、科普宣传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支持城市绿化废弃物低碳处理和循环利用。 第七条【绿化用地标准与补足机制】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或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绿化建设特色与技术要求】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有序对城市绿地进行改造提升,科学配置乔木、灌木、花卉和地被植物,体现普洱特色。 鼓励通透式绿化、开放式绿化,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维空间绿化形式;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等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配套建设雨水滞留设施。 鼓励城市绿化融入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元素,通过植物造型、特色植物配置、景观小品等,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营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氛围。 第九条【附属绿化工程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标准; (二)绿地规划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适当;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保护、处置措施是否得当;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养护管理责任人】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由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其他城市绿地,权属明确的由其权属人负责;权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协助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绿化管护监督工作,对发现的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占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人应当在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树木砍伐与移植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应当依法向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一)城市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管线设施等构成威胁的; (四)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且无法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更新改造需要的; (六)因城市绿化树种更新优化需要的; (七)自然枯死的或丧失移栽条件或价值的; (八)其他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情形。 第十三条【管线建设与应急处置】 城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或者施工前,管线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采取保护措施。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或者因防汛排危、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处置单位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但应当及时报告养护管理责任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紧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包括处置原因、树木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现场影像资料等信息。 第十四条【禁止损害行为】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钉栓、刻划树木,在树木或者绿化设上晾晒捆绑,放养家畜家禽,践踏苗木,采摘花果; (二)剥损树皮,挖掘树根,毒害树木等毁树行为; (三)在绿地、树池内堆放垃圾杂物、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烧烤、停放车辆,耕种、硬化或者圈占公共绿地; (五)向绿地、树池内倾倒废水、热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六)损坏树木支架、边石、围栏、花坛等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擅自占用绿地的处罚、擅自砍移树木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损害绿化及设施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涉及树木、苗木5株以上,或造成绿化植物明显损伤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或重大生态损失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圈占面积超过5平方米或造成绿地硬化、无法恢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省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植物死亡或土壤污染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省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参照本条例同类行为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公职人员责任】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现将《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必要性和依据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条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建设绿美普洱,推动普洱旅游城市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态需求为目标,通过法治保障,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坚持发展与保护协调统一,既有绿化增量,也确保现有绿化成果得到有力保障,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城市绿化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有力推动全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核心载体,是建设美丽城市、提升城市品质的关键支撑,在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彰显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更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城市发展已从大规模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要求以自然为美保护城市生态风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强调要“在城市绿化美化上下功夫,见缝插绿、拆墙透绿、长效护绿”;市委城市工作会议也部署了“坚持扩绿兴绿护绿‘三绿’并举,优化公园、绿道、街道的绿化布局”等重点任务。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事业,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持续推进绿美城市、绿美社区建设,全市城市绿化工作整体取得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3136公顷,建成区绿地率40.8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3.2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5.69平方米/人,普洱市、景谷县、镇沅县成功创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景东县、宁洱县、江城县、西盟县成功创建成为省级园林城市,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建设亮点纷呈,古树名木保护成效明显,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有序开展。 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专项调研,问题主要存在以下方面:一是规划衔接与刚性不足,部分县(区)绿化规划与城市功能分区匹配度不高,绿线管控力度薄弱,规划实施保障不力;二是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养护经费标准偏低、资金来源单一,古树名木管护等专项经费缺乏保障,部分县(区)财政投入不足;三是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协作不畅,基层专业养护人才匮乏,绿化管养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专职人员少且专业技术人才短缺;四是执法处罚力度有待加强,现行处罚标准与生态损失不匹配,执法裁量缺乏统一标准,信用惩戒机制尚未建立,损坏污染绿化设施行为时有发生;五是公众参与渠道不畅,激励机制缺失,社会资本参与程度低,历史遗留问题与应急处置矛盾突出;六是绿化景观建设和管护技术水平不高,特色亮点不突出,同质化现象普遍,本土物种和市树市花应用不足,城市绿化与其他城市管理协调性有待提升。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有管理依据和制度机制已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因此,制定出台《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破解管理难题、规范管理行为、提升治理效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三)立法的依据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绿化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制定。同时,严格遵循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目标定位,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以人为本、产城融合、特色发展”的总体思路,衔接市委城市工作会议“构建‘一核两翼’城镇发展格局、推动城市绿色低碳转型”等工作部署,借鉴了九江、昆明、临沧等省内外城市的先进立法经验,紧密结合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实际,充分吸纳“三县一区”专项调研和宁洱、墨江、镇沅三县第一次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精准对接各地核心立法诉求,确保立法合法合规、务实管用。 二、起草过程 (一)前期工作阶段 根据市委常委会相关会议决定及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市人大牵头成立了《条例》调研起草工作专班,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积极协同参与,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及保障措施,为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奠定了坚实组织基础。 (二)立法调研阶段 为制定出符合普洱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调研起草工作专班于2025年11月24日至25日开展了专项立法调研工作,调研范围覆盖核心城区思茅区及孟连县、西盟县、澜沧县,涵盖城市建成区、城乡接合部等不同区域和各类绿地类型,全面覆盖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执法全流程。同时,充分衔接2025年5月底至6月初开展的第一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调研成果,该次调研覆盖宁洱、墨江、镇沅三县,并委托其余7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辖区内调研,形成了全面系统的调研基础。 调研过程中,通过座谈交流、材料收集、实地核查、文献研究、问卷调研等多种方式,累计召开座谈会4场,参会人员120余人次;收集各类书面材料36份;实地查看20余个重点绿化点位;汇总分析各类问卷数据470余份,广泛听取了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两次调研相互补充、全面覆盖,既掌握了“三县一区”的具体情况,也摸清了宁洱、墨江、镇沅等县的突出问题,全面掌握了我市绿化管理现状、成效与突出矛盾,找准了立法工作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梳理了各方核心立法诉求,为条例起草提供了坚实实践依据和民意支撑。 (三)文稿起草阶段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调研起草工作专班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发展导向,认真研究梳理两次调研收集的230余条意见建议,结合上位法规定和省内外先进经验,确定了《条例》的框架结构和核心内容。起草过程中,严格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城市建设要体现中华美学和时代风尚”“保护城市历史文脉”的要求,以及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突出边疆民族地区特色”、市委城市工作会议“融入茶咖文化、民族文化元素”的部署,注重将地域特色与绿化管理有机结合。同时,广泛征求了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对文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做到了意见应纳尽纳、内容详实细致,确保条例条款精准对接实际需求、有效破解管理难题。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不分章节,共十八条,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职能、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围绕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的核心环节和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条例》第一条至第六条 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监督与举报、鼓励政策等,界定了城市绿化和城市绿地的定义。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的绿化工作职责,明确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构建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和市委城市工作会议“强化多部门协同”的要求。建立了举报制度,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契合市委城市工作会议“推动城市智慧治理”的部署,落实市委城市工作会议“探索‘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多元投入模式”的要求。 (二)《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 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要求及特殊情况的审批程序。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和储备土地的绿化要求作出规定。强调优先选用普洱特色树种,鼓励立体绿化、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施配套,倡导将民族文化元素融入绿化规划建设,彰显地域特色,契合市委城市工作会议“打造城市特色绿化景观”“融入茶咖文化、民族文化”的部署。规范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同步建设及验收要求,强化全过程监管。 (三)《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明确了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及责任要求,建立了失管绿地管护机制,破解“管护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的突出问题。规范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程序、期限及恢复要求,按占用面积划分审批权限,强化管控力度。严格限制树木擅自砍伐、移植,明确了确需砍伐、移植的六种情形及审批要求。对管线建设避让树木及紧急情况下树木处置的备案、补办手续、记录存档等要求作出规定。明确了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禁止性行为,针对性解决调研中“损坏污染绿化设施行为突出”的问题。 (四)《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针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执法主体、处罚措施及赔偿责任。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设定了差异化罚款标准,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震慑不足”的问题。 (五)《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精准界定 《条例》第二条,结合普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际,将适用范围明确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既厘清了城乡绿化管理边界,解决调研中反映的“城乡绿化监管交叉”问题,又与全市规划体系无缝衔接,确保管理范围清晰可操作,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市委城市工作会议“构建‘一核两翼’城镇发展格局”的要求。 (二)关于经费保障与基层职责落实 《条例》第四条,针对调研发现的“绿化养护经费不足、基层权责不清”问题,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绿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细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绿化工作职责,破解基层“有责无钱、有责无据”的困境,保障绿化工作落地见效,契合市委城市工作会议“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的部署。 (三)关于社会参与机制的构建 《条例》第六条,结合普洱市绿化建设社会参与度低的调研现状,专门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合作、投资、捐赠、认养等多元方式参与绿化,并新增“园林绿化废弃物低碳处理和循环利用” 相关内容,既拓宽资金来源,又契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绿色低碳发展”和市委城市工作会议“探索多元投入模式、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目标。 (四)关于建设项目绿化标准的管控 《条例》第七条,结合普洱市部分项目绿化不达标、审批不规范的调研情况,明确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比例要求及特殊情况审批流程,通过严格审批把关,确保新建、改建项目同步落实绿化要求,提升城市绿化整体品质,契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存量提质增效”的发展导向。 (五)关于绿化工程全过程监管 《条例》第九条,针对调研发现的“绿化工程设计随意变更、验收流于形式”问题,明确附属绿化工程“四同步”要求及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强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管职责,保障绿化工程质量与设计初衷一致,落实市委城市工作会议“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的要求。 (六)关于绿化管护责任的细化厘清 《条例》第十条,聚焦调研中“管护责任不清、推诿扯皮” 的突出问题,分类明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的养护责任人,补充权属不明绿地的责任确定规则,建立“谁权属、谁管护”的清晰责任体系,提升绿化管护效能,呼应省委城市工作会议“治理有效”的总体思路。 (七)关于临时占用绿地的严格管控 《条例》第十一条,针对调研中“临时占用绿地无序、恢复不及时”问题,明确临时占用期限、延期要求及恢复责任,同时按占用面积划分审批权限,通过分级审批强化管控,减少绿地资源被违规占用、破坏的情况,落实市委城市工作会议“加强绿地保护”的部署。 (八)关于法律责任的本地化细化 《条例》第十六条,针对调研发现的“损害绿化行为违法成本低、执法震慑不足”问题,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按损害行为类型细化罚款标准,区分一般与严重情形,新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升执法针对性,切实遏制破坏绿化的行为,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强化城市安全治理”和市委城市工作会议“提升执法效能”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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