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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1/20260825-0000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8-25
 主题词: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文  号: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转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8-25   作者: 点击数:  

县(区)财政局、教育体育局,普洱卫生学校,普洱市职教中心,普洱市职业体育高级中学,普洱市特殊教育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现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26〕19号)原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好落实,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各县(区)要按照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管好用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强化资金监管,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各县(区)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的意见》(财教〔2024〕26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教〔2024〕36号)文件要求,加快制定你县(区)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从2026年开始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二、明确职责,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各县(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加快资金下达,并督促学校在资金使用过程时,确保上级资金支付的优先顺序。各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抓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预算执行。对执行进度较慢的学校,市级将参照省级采取扣减或不安排资金等方法。

三、提前谋划,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各县(区)教育体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教育体育局报送当年资金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应扣减相关分配资金。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各省属职业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好贯彻落实,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各地各校要按照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管好用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强化资金监管,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各州(市)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的意见》(财教〔 2024〕262 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教〔2024〕3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地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覆盖全部独立设置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和公办职业本科学校,从2026年开始实施,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二、加快预算执行,压实教育支出责任

省级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结果运用,对执行进度较慢的州 (市)和省属学校,视情况采取扣减或不安排资金等方法。各州 (市)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强化资金执行管理,动态跟踪监测资金分配、下达、支付等关键环节,确保中央资金支付的优先顺序。各地各校要扎实谋划项目储备,加强资金统筹调度力度,将资金用于成熟度高、紧迫性强的项目。对于建设类项目,提前完成提级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加快开展政府采购、招 投标等工作,确保资金下达后及时形成支出。此外,要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等行为,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明确职能职责,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两级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测算方案建议和整体绩效目标建议,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指导各州(市)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测算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市、县两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负责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的统计、审核、更新,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教育部门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四、加强谋划部署,做好资金申报工作

各州(市)应结合本地职业教育发展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教育相关工作要求,对上一年度工作做好总结,并提前谋划当年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各项绩效指标。各州(市)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曰前向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资金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26年3月10日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具体支持内容。2026—2030年,重点支持以下三个方面:

(一)高等职业学校奖补。支持各地落实基于专业大类的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能力;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支持各地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 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本科学校等。

(二)中等职业学校奖补。支持各地落实基于专业大类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能力;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支持各地建设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等。

(三)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支持各地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开展职业教育工匠之师培育行动,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支持职业学校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支持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技能人才按规定互聘兼职,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本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份提升计划资金 预算金额,审核提升计划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对上报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奖补、中等职业学校奖补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共三部分。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方法等。

提升计划资金具体分配公式为:某省份提升计划资金= (高等职业学校奖补+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绩效调节系数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改革成效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包括拨款标准奖补和改革绩效奖补两部分。

对各省份以2025年为基期继续给予拨款标准奖补,并从2026年起逐步降低拨款标准奖补规模,用于进一步加大改革绩效奖补力度。改革绩效奖补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生数等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生均拨款水平等地方投入情况、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子因素。

某省份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该省份拨款标准奖补+(该省份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有关省份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有关省份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权重)×改革绩效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奖补资金规模按中等职业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区域因素权重后,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生数等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生均拨款水平等地方投入情况、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子因素。

某省份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该省份基础因素/∑该省份 所在区域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管理创新因素/∑该省份所在区域管理创新因素×权重)×中等职业学校奖补年度资金预算×该省份所在区域因素权重

第九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投入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等子因素。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地方努力程度等子因素。

某省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该省份基础因素/∑各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投入因素/∑各省份 投入因素×权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条 各因素主要通过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等获得。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子因素, 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提升计划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特别是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做好预算公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提升计划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预算安排,加大省级统筹力度,注重提高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边远、民族、欠发达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结合实际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国家或地方急需特需专业,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同时,应当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十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提升计划资金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七条 提升计划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约谈、通报、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 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财政部各地监 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提升计划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使用提升计划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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