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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转发《云南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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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决策部署,促进普洱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规〔2025〕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和标准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就读于公办及民办幼儿园的学前一年在园儿童减免保育教育费。即:幼儿园大班在园儿童(含混合班适龄儿童),只要符合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具有正式学籍,即可按规定享受保育教育费政策,没有次数限制。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按照同级发展改革、教育部门批准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代收服务性收费等)免除。 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免除,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核定。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二、财政补助分担办法。 (一)财政补助方式 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幼儿园,用于保障辖区内幼儿园日常运转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各级财政应将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市级核定各县(区)的免保育教育费财政生均补助标准,与省级核定普洱市的财政生均补助标准一致,若县(区)核定的对本级幼儿园的实际生均补助标准超过上述省级核定标准,所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县(区)财政自行承担。市幼儿园按照其免除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核定财政生均补助标准,所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 免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1.中央核定云南省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中央与云南省8:2的比例分担财政补助资金。其中,云南省需承担资金部分,按照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普洱市为第三档,省级分担85%。其余15%,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21〕66号)要求,由市财政与各县(区)分三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思茅区、景谷县,市级分担10%;第二档镇沅县、江城县、孟连县,市级分担20%;第三档宁洱县、墨江县、景东县、澜沧县、西盟县,市级分担30%。2.省级核定的普洱市保育教育费生均补助标准高出中央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分担85%,市、县(区)按照上述比例分档分担。各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高出省级核定的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结合实际情况核定生均补助标准。 三、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政策 (一)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按照《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普财教〔2018〕73号)要求,落实好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所需资金按既定政策执行。同时,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二)继续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各县(区)要切实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分类细化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县(区)域内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同时要按照中央、省核定的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积极落实本县(区)应分担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区)财政、教育体育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市财政局和市教育体育局将根据各县(区)大班在园儿童实际人数,对中央、省、市级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县(区)教育体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完善学前教育资助信息管理体系,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市级财政部门、教育体育部门和各县(区)要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公众疑虑及不良社会反映,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202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规〔2025〕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属幼儿园: 《云南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25年9月18日 云南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决策部署,促进云南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云南省免费学前教育政策,根据中央政策要求适时完善。按照国办发〔2025〕27号文件精神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迪庆州、怒江州继续执行现行学前教育免费政策。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财政补助方式。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各州(市)要密切关注本区域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等情况,科学统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对云南省免除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结合云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核定云南省免除保育教育费财政生均补助平均标准,分州(市)确定各地免保育教育费财政生均补助标准,并按照中央要求,定期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免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四)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中央财政根据核定的云南省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以及在园儿童人数,按照中央与云南省8∶2的比例分担财政补助资金。其中,云南省所需承担资金部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要求,由省级财政与14个州(市)财政分三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昆明市,省级分担20%;第二档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昭通、保山、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省级分担85%。 省级核定的各州(市)保育教育费财政生均补助标准高出中央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各州(市)按上述比例分担。各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高出省级核定的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按幼儿园预算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举办单位可统筹自有资金对幼儿园予以补助。各州(市)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范围超出本方案要求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州(市)承担。 二、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政策 (一)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州(市)要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云财教〔2017〕514号)要求,落实好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所需资金按既定政策执行,并做好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政策与推进学前教育免除保育教育费政策衔接工作。同时,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省级统筹资金支持各地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机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 (二)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继续巩固落实云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兜底保障,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根据中央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制度建立完善情况,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各州(市)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州(市)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分类细化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州(市)域内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等,及时评估、动态调整,与本地区已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好衔接。各州(市)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中央、省级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制定州(市)本级、各县(市、区)应承担的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具体分担办法,落实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州(市)财政、教育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各州(市)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大班在园儿童实际人数,对上年度免保育教育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完善学前教育资助信息管理体系,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和稽核工作,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强化培训指导,提高幼儿园园长和资助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 (四)做好宣传解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各州(市)要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讲清我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执行范围、标准等重点内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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