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目录

首页  >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2-24   作者:市教育局 点击数:  
 索引号:  1004-/2023-0224011  公开目录:  教育督导  发布日期:  2023-02-24
 主题词:  教育  发布机构:  市教育体育局  文  号:  云政教督【202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国教督〔2021]2号),特制定《云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为公开件





云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压实教育督导问责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国教督〔202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育督导间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

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督导工作中,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下同)及其相关责任人,各级督学、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和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需要进行问责的;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或同级有关部门提供情况,需要对以上部门(机构)及其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被督导的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力,对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云南省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第五条需要问责的情形;履行教育规划、建设、投入职责不到位,重大项目推进落实不力,被国家、省级有关部门通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小学幼儿园校点布局严重不足,超大规模学校和大班额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教育资源长期闲置浪费;因财政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下降,或教育部门经费预算执行缓慢、支出进度滞后,未实现教育经费投入“两个只增不减”;学生资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新增教育经费未向职业教育倾斜,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人员编制、待遇保障责任不落实,造成长期空编不补、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要求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补课屡禁不止;语言文字管理职责不落实,学校及公共场所语言文字不规范问题突出。

(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侵占、挪用、克扣、欠拨教育专项资金,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致使群众教育满意度低。

(三)教育规划目标任务和教育攻坚任务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

(四)控辍保学、中小学招生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一本率,涉校园安全、师生安全事件多发高发或者因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引发负面舆情。

(五)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不到位、校舍安全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校园安全和师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及时等引发重大舆情;校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教职工侵害学生恶性案件、重大涉校涉生案(事)件并引发重大舆情。

(六)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

(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所辖(属)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

(八)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

(九)信息数据弄虚作假、填报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

(二)对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云南省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第五条需要问责的情形,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贵制和公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不重视党建工作,应建未建党组织,党组织功能发挥不到位。

(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材教辅及进校园读物选用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中严重违规、失职失责;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职工侵害学生、涉师生暴力等重大案(事)件及引发重大舆情;存在基础数据造假,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学生资助资金;违反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侵占、挪用、克扣、欠拨学生奖助学金;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学术造假、论文造假,从事有偿家教、收受礼品礼金,有影响社会稳定言行且造成严重后果。

(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未落实国家课程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长期未按教育部规定的每周教学时间组织教学、占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学生集体上课、补课,存在严重违背教育规律、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控辍保学、“双减”工作长期落实不到位;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政策不落实,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在招生计划、范围、方式、时间、收费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普通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存在违反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30个不得”等违规行为;中、高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实习实训。

(五)涉教育培训等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或者因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引发负面舆情。

(六)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七)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

(八)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

(九)信息数据弄虚作假、填报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各级督学、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

(四)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反映、举报和投诉情况,泄露情况反映人、举报人和投诉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五)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论办法、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针对不同对象,问责方式可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一)对州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视情形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

(二)对州市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相关责任人,视情形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

(三)对各级督学、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视情形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2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个人的组织处理和处分。

(一)需要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对于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

(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的,由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

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调查认定。督导工作完成后60天内,由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

第十一条 问责告知。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就认定事实和问责意见书面告知被问责对象,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

第十二条 形成意见。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形成问责意见,征求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三条 印发决定。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被问责对象印发问责决定,明确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

第十四条 问责公开。问责决定一旦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情形严重或整改不力者,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复核申诉。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

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反馈提出复核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教育督导问责申诉处理决定书》反馈提出申诉的单位或个人。认为原问责决定有误的,应当及时告知原问责部门,原间责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督导问责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予以纠正。涉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被问责对象可向作出相应决定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复核申诉期满30天内对有关问责情况进行归档,提请有关人事部门将问责情况归入人事档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教育督导问责职责。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问责决定的实施,对被问责对象进行回访、复查,同时监督、指导问题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主动配合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做好问责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问责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问责情况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

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教育督导问责决定书

2.教育督导问责复核决定书

3.教育督导问责申诉处理决定书






附件1

教育督导问责决定书

                                         )决字第  


关于对XXXX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问责对象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

第三部分:问责依据

第四部分:问责方式

(本间责决定自X年X月X日生效,如对本间责决定不服,

可自收到本间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XXX人民政府教育督

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




XXX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份

附件2

教育督导问责复核决定书

                                       决字第  


关于对XXXX问责复核的决定


第一部分:提请复核对象

第二部分:复核事项

第三部分:复核决定

(对复核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XXX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本复核决定书一式()份

附件3

教育督导问责申诉处理决定书

                                       决字第  


关于对XXXX问责申诉处理的决定


第一部分:申诉对象

第二部分:申诉事项

第三部分:申诉决定




XXX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本申诉处理决定书一式()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