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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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规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确保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育督导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健全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教育督导体系,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第二章 性质和职责 第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统筹协调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审议教育督导重大事项,推动解决教育督导突出问题; (三)组织开展对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价,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地区进行问责; (四)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分工,协同开展专项教育督导,协同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督导职责,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成员,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教育厅厅长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担任。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出现人事变动,由所在单位继任人员接任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与省教育厅教育督导室合署办公,承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等开展综合督导评估;对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情况进行督导;统一负责教育评估监测;发布教育督导报告;承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确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联络员出现人事变动,应及时更换人选,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1次教育督导活动,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委组织部:将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纳入全省党的建设工作总体布局,统筹研究并督促实施在教育系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方针政策;指导和督促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指导和支持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干部考察任用管理机制,指导教育系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选聘工作;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和评价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省委宣传部:指导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统筹指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指导教育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和支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教材教辅意识形态审查、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指导教育系统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云南省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统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对中小学影视教育的指导;指导协调全省教育领域重大新闻报道和对外宣传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先进人物的选树和宣传工作,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指导协调教育领域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作任务、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加强教育督导宣传,参与实地督导,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省委编办:指导和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制度和标准,盘活用好教育系统编制资源,做好机构编制服务保障工作。 (四)省发展改革委;将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教育;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教育项目建设;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收费管理,配合做好教育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负责在昆省属高校教育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积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深度应用,不断丰富教育信息化应用场景;培育、引导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教育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加强教育信息化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培育发展相关产业;配合省通信管理局,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网络建设;配合教育系统推进信息化建设;积极引导、推进校企合作,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六)省教育厅;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工作,拟订学校党建工作规划,指导学校加强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学校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学校政治理论宣传、意识形态、形势政策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学校统战、思想政治、德育、校园文化建设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发展改革和协调管理,科学规划和配置教育资源;多渠道筹集教育发展经费,优化教育支出结构,会同省财政厅督促各地落实财政教育投入责任,做好全省教育经费投入统计、监测、分析和监管工作;加强所属学校和单位国有资产、财务、采购、基建、预算执行、债务的监控管理,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和绩效管理工作;规划指导高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规划指导学校学科建设,统筹协调“双一流”“双高”建设工作;统筹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督导、语言文字、民族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教育系统防灾救灾、外事工作等。 (七)省科技厅:指导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积极扶持高校作为科技创新主体;指导和支持高校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推动高校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学校和校外机构有计划地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省级科普基地为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提供便利。 (八)省民族宗教委:深入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推动学校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旗帜鲜明地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配合做好防范校园传教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工作,共同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工作。 (九)省公安厅;持续深化护校安园专项行动,督促校园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教育部门推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三防”达标建设,指导辖区校园加强安防信息化建设;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专门学校建设工作;认真落实一校一警措施,开展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督导;优化警力配置,强化上下学时段校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加强校园周边定点执勤和网格化巡逻巡查,对学校周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出租房、各种经营性场所的治安管理;牵头落实“护学岗”工作完善公安民警 警务辅助人员 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的护学机制,维护学校门口良好交通、治安秩序,构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严厉打击扰乱校园公共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保护校园和广大师生合法权益。 (十)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分析,参与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督促各地落实教育投入责任;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省教育厅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督促省教育厅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会同省教育厅加强财政教育经费督查和监管,确保财政教育资金安全、规范、有效;按照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教育行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教育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配合做好教育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工作。 (十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省教育厅做好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调配、岗位聘用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指导省教育厅做好教育系统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县管校聘”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十二)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协调全省自然资源部门把教育设施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在城镇居民小区规划时落实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政策;指导教育系统进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开展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转用工作;指导教育系统落实学校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校园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做好涉及学校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地方政府将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加强对教育行业在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督导落实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有关要求。 (十四)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指导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指导农业职业(继续)教育院校开展农技推广、农民教育培训。 (十五)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和参与学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和推动青少年校外教育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研究制定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的减免政策;发挥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设立审批中的专业支撑和保障作用;配合教育部门加强青少年艺术成长规律研究,对不同文化艺术门类所涉及的培训场所基本硬件条件、培训师资条件、安全保障措施、课程内容设置等方面做好专家论证和专业把关。 (十六)省卫生健康委:监督指导学校卫生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近视等常见病防控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卫生健康副校长制度,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健康副校长的培训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监测,协助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治计划;监督学校的饮用水、教学环境、生活 设施和公共场所卫生。 (十七)省应急厅:协助教育部门指导学校组织突发灾难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十八)省审计厅:依法对管理和使用教育经费的部门、学校和有关单位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建设项目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经费的专项审计,并依法处理教育经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引导诚实守信经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对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定期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二十)省体育局:指导和支持优秀退役运动员进学校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指导和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向学生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加强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培训工作,提升教师、教练员体育教学和训练水平;发挥体育专业支撑作用,推动体校改革,探索建立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推动标准化发展体育校外培训机构,支持参与体育传统特色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提升体育后备人才竞技实力;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深化体教融合工作;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体质监测。 (二十一)团省委;加强对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推动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与学校教育教学融合发展,规范学校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管理,加强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做好学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及中小学少先队工作;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学生弘扬民族精神和增进爱国情感等方面的教育,引导青少年儿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青年志愿者相关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二十二)省妇联:参与贯彻实施《云南儿童发展规划》;普及有关儿童的法律知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受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力量为儿童办好事、实事;推动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十三)省残联: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参与制定和完善保护残疾儿童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实施;与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新生儿筛查、残疾人教育、残疾人体育、残疾人救助、残疾人信息统计等各项工作;督促落实好残疾儿童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和提高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和发展水平。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如确有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主要议程包括总结上一年度教育督导工作,确定下一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重大督导事项和方案,研究审议教育督导重要政策文件。会议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因故缺席的须在会前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二)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讨论专项议题,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成员出席。可视情况邀请涉及的部门(单位)和市县有关负责同志、有关方面专家学者、成员单位联络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实行联络员制度。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会议。会议议程包括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具体问题、研究讨论拟提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等。联络员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抄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实行下列发文制度: (一)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名义印发,发文字号为“云政教督”,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签发。经主任同意或委托,也可由副主任签发。 (二)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教育督导的规范性要求,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规范性要求,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名义或与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发文字号为“云政教督办”,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签发。 (三)一般性事务工作通知、通报等,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发文字号为“云政教督办函”,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签发。 (四)向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送的请示、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云政教督〔2014〕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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