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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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 意见》(教基〔2017〕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 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精神,为适应国家和省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重新修订、完善了《云南省示范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认真培训,抓好落实 新修订的《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附件1)是指导各地创建等级幼儿园的主要参照标准,也是各级专家组开展幼儿园等级评价的主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现场会等方式,层层培训参与评价的人员(含幼儿园自评人员),让他们熟悉评价方案,全面掌握评价标准和操作办法。同时,分年度、有计划地对 原评定的示范幼儿园进行抽查,重新审核认定,真正发挥等级评 定在促进幼儿园自主加大投入、改进教学、加强管理、提升质量 中的作用。 二、 统筹规划,完善体系 各州、市、县、区教育局要结合实际,谷連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幼儿园晋级升等工作,为晋级升等的幼儿园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在县域范围内逐步建立健全省、州、县示范幼儿园全覆盖的保教工作服务体系,为本地学前幼儿享受有质量的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支撑。2017年底,未创建省一级三等幼儿园的县务必完成创建任务;2020年,所有幼儿 园(含公办、民办)都必须完成等级评定工作并规范挂牌;通过不懈努力,力争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一级一等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的目标。 三、分级负责,规范管理 各州、市、县、区教育局要按照幼儿园的等级认定权限和幼 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牌匾样式(附件2),规范制作幼儿园等 级牌匾,并悬挂于幼儿园门口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原有 的不符要求的等级牌匾不再使用。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2007年印发的《云南省示范幼儿 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方案》(云教基〔2007〕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方案(试行) 2.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牌匾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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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 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方案.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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