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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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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普洱市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普洱市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团队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洱市基础教育领域教师培训专家团队(以下简称“培训专家团队”)的建设和管理,培养打造一支情怀深、素质高、接地气、用得上的培训专家团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专家团队是一支整合一线教学名师、学校优秀管理者、高水平教育教研工作者资源和力量,能对基础教育领域各学段开展学科教研、教学和学校管理一体化培训的队伍。 第三条 培训专家团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一支精心研究教师培训、积极参与教师培训、有效服务教师培训的专家队伍,为基础教育教师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和全市教师教育改革发展汇聚专业力量,推动教师和学校管理培训高质量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乐于奉献,热心于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事业。 2.教育理念先进,熟悉基础教育教学实际,了解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对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理论、实践有一定研究。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写作、人际沟通、语言表达及网络办公、培训操作能力。 4.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备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能力和素养,年龄在60岁以下的在职在编人员。 5.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业务能力强,治学严谨,勇于创新,教研能力强,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基础教育领域有较高声誉,具有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或教师培训实践经验。 (二)除基本条件外,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聘任 1.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2.正高级职称教师。 3.曾担任市级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或优秀成员。 4.获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政府表彰的。 5.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教学、教改、课程、教材、教师团队有关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6.在省级及以上班主任基本功或思政课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中获得“典型经验”荣誉的。 第五条 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教育)及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教学科研、电教等机构部门均可推荐。培训专家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逐级上报,由市教育体育局对各单位推荐来的专家候选人进行审核,并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正式确定培训专家团队人选。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树立终身教育观、学习观,及时了解本学科或工作领域的发展趋势,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方法,积极参与培训专家团队的培训、学习活动,通过培训与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培训指导能力。 (三)按要求参与或主持起草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发展规划、标准研制、项目设置、指南编制等相关政策研究论证工作,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 (四)服从安排,积极主动承担全市基础教育领域培训指导工作。在全市共享培训成果,在校本研训与各级各类培训活动中,发挥辐射和示范、引领作用。 (五)承担市教育体育局委托的相关评审等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权益 (一)优先推荐参加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研修、学术研讨活动和外出考察、交流,不断提高培训专家专业水平,优化培训者知识结构。 (二)培训专家参与或完成相应的培训任务,按照市级项目计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学时、学分。 (三)培训专家完成相应的专题培训工作后,按照《普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普财行〔2020〕100号)文件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普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培训、评审等工作内容选定承担工作的专家,提前通知专家及专家所在单位。 (二)专家应提前好做工作安排,积极承担培训工作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专家应准时到达工作地点,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四)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抽调专家开展培训、评审等工作,及时调整课时和工作,尽可能为专家提供工作便利。 第九条 管理原则 (一)动态性原则。对培训专家团队实施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 (二)梯队性原则。为不断充实专家团队人才资源实现专家资源在学科、学段、年龄、类别等方面的结构更加合理化,以适应日益变化的教师培训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适时收录,不断优化人才资源结构。 (三)任期制原则。每届任期5年,由市教育体育局颁发聘书,任期结束可根据工作实绩、个人意愿和身体条件情况续聘,若聘期内退休的即终止聘任。 第十条 专家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专家资格: (一)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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