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辍保学政策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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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控辍保学? “控辍保学”顾名思义就是控制学生辍学、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02.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义务,是必须做的事情。 03.什么是适龄儿童、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04.义务教育是多少年?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包括小学6年、初中3年,义务教育一共9年。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实施“两免一补”政策,不收取学生的学费和杂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05.什么是失学? 失学:指从未入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 06.什么是疑似辍学、辍学? 疑似辍学:指无正当原因未到学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不足1个月的。 辍 学:指“疑似辍学”超过1个月(此期间劝返尚未复学)的。 07.父母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应承担什么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08.控辍保学“双线四级”工作机制是什么? 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双线四级”责任体系,政府统管,各部门落实法定职责齐抓共管,完善联防联控联保责任体系。 1.省人民政府职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 2.州(市)人民政府职责。部署、落实、指导、检查和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职责。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健全应助尽助救助机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社区)帮扶干部与辍学学生的结对包保劝返机制。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承担控辍保学具体责任,组织和督促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 5.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 6.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控辍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控辍保学作为重要任务,列入本部门、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严格校点撤并程序,科学制定农村学校布局规划,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交通不便等因素导致学生上学困难甚至辍学。 7.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职责。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对入寺入教失学、辍学儿童少年进行核查,如实统计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入教数据,并依法依规协助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8.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联合教育行政部门,优化城乡学校规划布局,重视农村学校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办学需求。 9.公安部门职责。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 10.民政部门职责。负责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的登记及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工作;持续推进婚姻管理引领婚育新风专项行动,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的现象。 11.司法行政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控辍保学法治宣传教育,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财政部门职责。按照我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开展集中整治未成年人非法务工专项行动,依法调查处理未成年人务工情况和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涉及省外务工的,上报并由省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报务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自查本部门组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严禁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引导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进入高中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4.卫生健康部门职责。督促指导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防止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造成辍学。做好儿童、青少年的健康体检,指导学校做好疫情防控、近视预防等工作。配合残联对残疾失能儿童、少年进行医学鉴定。 15.市场监管部门职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16.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救助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省直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实现各地各部门管理员自主维护账号信息,确保工作高效运转。涉及控辍保学事项,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17.共青团组织职责。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的亲情关爱帮扶,组织丰富多彩的团队活动,开展榜样教育,引导青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热爱学习,追求上进。通过心理健康辅导室、留守儿童之家,开展预防性、支持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学生负面情绪,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 18.妇联职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关爱,深入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宣传教育;帮扶困境儿童,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19.残联职责。进一步完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有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纳入有关救助保障范围。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送教上门等工作。 20.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进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1.学校职责。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措施。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帮扶作用,因人施策从学习、思想、行为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帮扶。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健全疑似辍学、辍学学生报告制度。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接疑似辍学、辍学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2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对已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送其复学。 23.社会组织和个人责任。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或通过政府救助平台予以举报。 09.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等四个步骤依法开展劝返。
10.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11.家长应该怎么做? 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为自己的孩子负责、为孩子的未来着想。要为孩子把好人生航向,多用身边优秀学子的典型事例来教育引导孩子,让孩子认识到读书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努力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让他们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坚决不让孩子失学辍学。作为家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主动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充分认识到适龄子女不上学是违法行为,不按时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使子女辍学更是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按时送子女入校就读并督促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正确引导,预防孩子辍学。家长一旦发现孩子有厌学、辍学的想法,要及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并主动与其班主任联系沟通,共同做好双边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 3.加强管理,重视家庭教育。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管教,坚持管早、管严、管好,努力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来配合学校教育,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成人成才保驾护航。家长不能把孩子往学校“一送了之”,认为送到学校就是学校和老师的事,不闻不问、不管不顾,造成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缺失。希望家长朋友们主动担当,给予子女高质量的陪伴,关心子女的思想、生活和学习情况,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子女遇到的实际困难,为完成义务教育创造良好条件。 4.示范引领,做好榜样教育。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是孩子模仿和学习的榜样,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外出务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尊重家庭成员,积极倡导社会新风尚,为子女成长营造一个正向、健康、自尊、友善的成长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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