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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普洱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园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11-12   作者:市教育局 点击数:  
 索引号:  1004-/2020-1112029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1-12
 主题词:  教育  发布机构:  市教育体育局  文  号:  普教发〔2018〕75号

普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普洱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园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普教发〔2018〕75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

现将《普洱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园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普洱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园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普洱市教育局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普洱市现役军人子女

入园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军人子女,是指驻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官(含文职)和符合随军条件的士官、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已经批准离退休尚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当年确定转业尚未离队的转业干部和在外地服役的本地籍军人子女。

第三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都要遵照本办法,认真履行为军人子女提供入园入学方便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军人子女入幼儿园,采取就近或相对就近的方式,优先安排到条件好、接送方便的公办幼儿园就读,幼儿园不得拒收。

第五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户口和实际居住地,以实际居住地为主,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优先入学的原则报名入学。

第六条  军人子女高中阶段入学,依照普洱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 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政策。报考中职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录取。

第七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按照国家、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部队移防本市,其军人子女入学由市双拥办、市教育局与移防部队共同协商,根据学校学额情况,本着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优先安排就读。

第九条  驻普部队军人子女户口不在普洱市但需在普洱市学校就读时,由驻普团级及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优先照顾入园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条  在本市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现役军人子女,除可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资助相关政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接收驻地部队军人子女入园入学,要充分考虑历史形成的军地共建关系,保持稳定,同时,积极鼓励部队与驻地附近中小学在新形势下结成新的共建单位,军地联动,共同做好军人子女入园和义务教育工作和双拥工作;驻地相对偏远的部队,由部队政治机关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解决偏远部队军人子女入园入学问题;军人因部队需要调动工作和当年转业未移交地方的军人子女,居住地变更,户口未办理随迁的,其子女需转学、借读的,驻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及时办理转学和接收入学的相关手续,不得拒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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