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教育专项 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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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 《普洱市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普洱市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排精准、拨付及时,高效推进项目实施,充分体现“大干大支持、快干快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分配的教育专项资金为:市级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中央和省级资金(主要包括: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资金、城乡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教育特殊补助资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云南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学校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等其他学校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县(区)应统筹做好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校点布局规划和3年建设规划,3年建设规划要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上。县(区)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规划要通过论证并经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申请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高中学校、市属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教育专项资金分配,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安排,未纳入规划的不予安排。 第四条 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各类教育补助资金管理要求,以市和县(区)教育规划布局、项目的紧急性、项目成熟度、各类教育项目建设情况和教育专项资金拨付情况为依据测算。 第五条 因地质灾害隐患、校园安全隐患和上级要求必须完成任务等特殊情况急需安排的学校建设项目重点优先保障,不纳入本办法分配。 第六条 教育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一)根据可分配资金额度、上级要求完成的目标任务、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各县(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纳入资金分配范围的县(区)数量。 (二)根据各县(区)近三年(含分配资金当年)教育建设项目开工率、完工率、教育专项资金拨付率对各县(区)进行综合评分并进行排名;依据排名顺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次按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资金,直至资金分配完为止。 某县(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综合得分=某县(区)项目开工率×20分+某县(区)项目完工率×40分+某县(区)教育专项资金拨付率×40分。 第七条 教育专项资金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要求测算,并提出分配方案,按“三重一大”制度经会议研究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及时下达。 第八条 各县(区)要健全教育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资金拨付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市发展改革委加强项目立项审查,确保项目合理合规;市教育体育局加强项目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按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市财政局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九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方式加强项目及资金监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体育专项资金分配参照此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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