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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教育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022-01-06   作者:市教育局 点击数:  
 索引号:  1004-/2022-0106003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2-01-06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市教育体育局  文  号: 

普洱市教育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许可

(一)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基本代码:000105003000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1)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2)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3)中等专业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1)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2)普通高中附设职业高中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八条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由下列审批机关审批:(1)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附件2第3项 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省教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权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尽快下放管理权,在管理权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门实施变更和终止审批。

4.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室和网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机构、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对予以批准的颁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批准书并予以公告。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依法规范办学。6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2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6.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
2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3网站:普洱市教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二)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1.基本代码:000105006000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5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0〕2号)第六条 学校实行属地管理。云南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的政策指导,学校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逐级报备制度,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自贸试验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无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3网站:普洱市教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三)教师资格认定

1.基本代码:000105013000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3网站:普洱市教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四)校车使用许可

1.基本代码:000105014000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3网站:普洱市教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五)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基本代码:000133003000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62项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3网站:普洱市教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六)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1.基本代码:000133006000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3网站:普洱市教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将体育管理职责从水利行政部门划入教育体育部门。

二、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1.编号:1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1.编号:2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对教师、企业的伪造、使用教师资格证行为的处罚

1.编号:3

2.行使主体(主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的拥有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1.编号:4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对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1.编号:5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对未经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1.编号:6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处罚

1.编号:7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对违法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行政检查

1.编号:8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三、行政给付

学生资助

1.编号:000505001000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四、行政确认

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1.编号:53073300200Y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五条 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4.责任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0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5.追责情形: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部门受理运动员所在单位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等原件),并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单位将拟授予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在6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送达文书并将授予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公布。5事后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追责依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5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6在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中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7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7.监督方式:《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救济途径: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9.备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检查

)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

1.编号1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二)对教师资格的检查

1.编号:2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1.编号:3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四)对违法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行政检查

1.编号:4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五)对违法设立站点的行政检查

1.编号:5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六)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1.编号:6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7.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七)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1.编号:7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

(八)对中小学校章程进行核准

1.编号:8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1)《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 (3)《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4.责任事项:

1)中小学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2)报核准机关;(3)对中小学章程核准稿进行核准审查;(4)未发现问题完结审查并告知中小学结果;发现问题进行下一步处理,提出修改意见,责令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核;(5)核准审查材料归档。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1)《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3)《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八)对中小学校章程进行核准

1.编号:8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1)《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3)《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4.责任事项:(1)中小学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2)报核准机关;(3)对中小学章程核准稿进行核准审查;(4)未发现问题完结审查并告知中小学结果;发现问题进行下一步处理,提出修改意见,责令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核;(5)核准审查材料归档。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1)《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2)《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3)《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九)对学校的行政检查

1.编号:9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4.责任事项:(1)中小学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2)报核准机关;(3)对中小学章程核准稿进行核准审查;(4)未发现问题完结审查并告知中小学结果;(5)发现问题进行下一步处理,提出修改意见,责令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核;6.核准审查材料归档。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六、其他全力

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

1.编号:531005006W0Y

2.行使主体(责任主题):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4.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章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7.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879-212356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2纪检监察投诉: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9-2122590。(3信函投诉: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4网站:普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pejyj@163.com

8.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备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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