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教育体育局转发《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 标准(2023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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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体育职业高级中学、市体育运动中心,市级体育社会组织: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2023年12月4日印发的《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的通知 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3版)〉》的通知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省足协: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2023年12月4日印发的《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及时开展宣传培训。各州市、省体育局各单位(部门) 要利用中心组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标准》学习宣传 培训,指导各地、各部门(单位)及各体育协会(组织)科学判 定、及时消除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按照“三管三必须”“属地管理和 行业管理”“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照《标 准》细化要求,认真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体育 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附件: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云南省体育局 2024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第一条为指导科学排查、及时消除体育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体育行业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管理缺失、违法违规 行为、设备设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围绕体育赛事活动筹 办举办、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应经批准(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未按要求履行相应 审批(许可)程序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 估的; (二)将工作内容转包给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及能力的第三方,或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可能导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管理风险不可控的; (三)未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安全工作方案,未明确并落实安保、观赛、“熔断”机制和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的; (四)未对可能引发观众冲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实施应对措施的; (五)未对天气状况、活动场所自然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开展跟踪监测和预警的; (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 术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进行验证的; (七)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及临时 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未查验体育场所人员容载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 (八)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 爆品、特种设备,以及食宿、交通、设施搭建、医疗救援等配套服务等明确管理要求的; (九)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保护设备装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配备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未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工作人员,未配备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救助人员的。 第四条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十二)未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三)体育场所存在违法违规建设或改造行为,或未按建筑设计功能开展体育项目的; (十四)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未通过验收,未按相关要求进 行定期检验和维护,或超过使用年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仍在使用的; (十五)运动场地、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 所,未针对消防、水电、燃气、防灾减灾等方面制定实施相关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的; (十六)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标志等或设置不明显,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十七)未按相关管理规定配备必需的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十九)应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救助人员的。 第五条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严重违反涉及体育领域 的安全生产规章政策,且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有限空间、建筑结构、特种作业人员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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