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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提升效能26条户政管理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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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提升效能26条户政管理措施
一、窗口规范、服务文明 (一)打造文明户政窗口。组织对基层派出所现有硬件条件进行抽样摸底,按城市、城镇、农村派出所三个层次明确户政窗口硬件建设最低标准;户政窗口便民设施、警务公开、窗口服务、窗口监督、窗口纪律等符合《普洱市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工作规范》。城市和城镇派出所户政窗口设立绿色通道并悬挂标识牌,为“老、弱、病、残、孕”群体户籍业务办理、省内和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网上户籍室业务申办提供优先服务;规范派出所宣传公告栏设置,主要户籍业务的办理指南和各项业务办理收费标准一律上墙公示;在业务办理量较大的派出所窗口设置导办台,为来访群众提供快捷咨询服务;为群众提供适用于填写相关表格的桌椅或站立式填表台;有明显禁烟标识,无烟区没有吸烟现象。 入驻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户政窗口单位,可按照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要求灵活进行设置。 (二)针对群众反映的“奇葩证明”和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反映有关部门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证明过多过滥等问题,按照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在户政窗口全面张贴公开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 (三)公开窗口接待服务制度。公布接待时间、受理事项、值班制度,以及向群众公布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窗口监督等内容。 (四)市、县(区)公安局成立疑难户口问题审批专班,及时研究、及时审核审批各类疑难户口问题。 二、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五)推进服务窗口前移。依托社区(驻村)警务室,广泛开展户籍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主动发现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孕”人员的业务办理需求并配合窗口民警开展相关工作;依托政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工作;依托流动人口服务站主动开展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受理、发放《云南省居住证》,加快推动居住证制度全覆盖。 (六)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城区落户限制,畅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居住证服务管理、来去自由的返乡落户三个通道,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七)修订完善户籍业务办理规范。按照公安部等8部委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和《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法定证件的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户籍业务的材料收取、审批流程、调查流程和办结时限,提高使用信息系统为群众办理相关事项的能力和效率。 (八)全面建立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完善机制,方便群众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和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九)及时受理和审核身份证制证信息,完善身份证制证信息跟踪机制,畅通绿色通道,提供免费短信提醒、向指定人邮寄身份证、直接到云南省公安厅领取身份证及视情推广集居民身份证自助申领、领取和部分户籍证明自助打印等服务;缩短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领取时限统一缩短至30天,其中“绿色通道”缩短至15天。 (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应于2017年12月1日前给予解决户口登记 2018年1月起,转入常态化工作机制。 (十一)在现居住地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凭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社保证明、缴税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学生证或连续就读证明等材料,可自愿申领《云南省居住证》,资料齐全的,当天办结。对经调查核实,连续计算居住期限满半年的人员,可以复用老系统登记信息和修改“暂住起始日期”确定暂住起始日期,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云南省居住证》。 (十二)基层公安民警工作中要主动了解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在公安机关的办证办事需求,经核实确因身体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前往窗口提交申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需求转达至相关窗口单位,民警在五个工作日内上门提供服务。 (十三)全市所有户政窗口周一至周五视情为群众提供延时办公服务。市、县级公安机关设置的社会服务窗口及中心城区派出所服务窗口,双休日其中一天提供半天办公服务;农村地区的服务窗口,双休日期间遇有赶集日的,全天提供办公服务。 (十四)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思茅区开展24小时居民身份证自助取证服务,并在有条件的城镇派出所公安户政窗口推广使用。 (十五)户政窗口人员全面持证上岗。深化户籍民警持证上岗制度,从优从严选择高素质人员从事户政管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分层级完成户籍民警、文职人员、协警在内的户政窗口人员通过对户籍业务办理规范考核后持证上岗工作。 (十六)建立户籍业务“效能评价体系”。完成云南省人口信息系统中“效能评价体系”建设,一方面按照上级审批同意数、要求补充材料退回数、信息错误退回数、审批不同意数占总提交业务数比例,进行考评;另一方面按照各层级超期办结数占总提交业务数比例进行考评。 三、精简材料、简化流程 (十七)推进放权增效。 ⒈放宽当场办结业务范围。对于0-3周岁(不含3周岁)的事实清楚、材料齐全、证据完备的首次申报登记户口人员,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当场办结。恢复户口登记中,刑满释放人员落户、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由窗口直接办结。 ⒉下放3-16周岁(不含16周岁)户口登记审批权。对于3-16周岁(不含16周岁)的事实清楚、材料齐全、证据完备的首次申报登记户口人员,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批办结。 ⒊下放16周岁以上人员补登户口审批权。对于申报补登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结;恢复被注销户口、宣告死亡人员重新出现恢复户口、未落返回恢复户口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结。 ⒋下放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权。已取得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结。 (十八)推行户籍业务网上审批。全面清理新版“云南省人口信息系统”审批权限,除疑难户口需要集体研究审批的事项外,户籍业务一律实行网上审批,“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网上审批与纸质书面审批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自主确认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权限。居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可由县级公安机关授权派出所为其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十)按基础信息质量“联、全、实、活”的要求,100%采集公民父亲、母亲和配偶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在办理户籍业务中,公安机关能够通过公安信息系统(含部门间共享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准确信息(如亲属关系、户口变动信息、社保信息等),不得要求群众额外提供。 四、“互联网+”便捷惠民 (二十一)开展互联网“户政E网办证厅”栏目内容清理,全面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向社会发布所有户籍业务的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 (二十二)根据省公安厅规划时间表、路线图,开通“云南省公安机关网上户籍室”,群众可网上办理以下13类户籍业务: ⒈出生登记(境内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 ⒉死亡注销(凭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医学(推断)死亡证明书); ⒊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⒋购房落户; ⒌租房落户; ⒍实际就业落户; ⒎接迁(投靠)直系亲属落户; ⒏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落户; ⒐迁出省外(迁移证申领); ⒑项目变更更正(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地、服务处所、职业、血型、身高、现居住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宗教信仰); ⒒出租房登记; ⒓暂住登记; ⒔居住证申领。 (二十三)2017年12月31日前,推行公安户籍业务缴款电子化,实现应用互联网平台、手机APP、支付宝、微信等以电子渠道为主体的多种缴款方式。 五、主动接受监督 (二十四)开展户籍证件收费清理,严格执行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包括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在内,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二十五)在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集成“公安户口窗口服务评价”功能模块,配置服务评价器,实现对窗口服务和业务办理质量进行统一评价和考核。 (二十六)通过“户政E网办证厅”、户政窗口等公布违纪违法投诉途径和督察12389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接受监督。其中,纪委、督察公布县级公安机关纪委、督察的受理电话,派出所户政窗口的业务监督电话公布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窗口的业务监督电话公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2159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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