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数据局关于公开征求《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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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促进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市数据局起草了《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授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内容 《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3月18日至3月27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意见)。 联系地址:普洱市数据局(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67号),联系人及电话:市数据局数据管理服务中心赵老师:0879—2172810,电子邮箱:pessjj@126.com 附件:1.《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普洱市数据局 2025年3月18日 附件1 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术语含义: 公共数据产权,是指数据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登记主体,是指本市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 登记机构,是指由数据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 登记平台,是指支撑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第四条 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公共数据产权归各级人民政府所有。县级以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加强集约化建设,统筹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使用管理工作,强化数据共享、应用服务和安全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跨部门的协同监管和开展对本辖区登记机构的服务水平评价。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六条 登记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按照行政层级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受理、形式审核、社会公示、异议复核和赋码查询等服务。 普洱市数据管理服务中心为市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 县(区)结合实际指定登记机构或依托市级登记机构登记。 第七条 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机制,按照全国统一的登记材料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妥善保管登记信息,同时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规范、拓展电子凭证应用。 第八条 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异议处置。 第三章 登记主体 第九条 登记主体应对直接持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以及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全量登记。 第十条 登记主体经业务审核后,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协商一致后由单独主体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在申请登记前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 (一)首次登记 登记主体在开展授权运营活动并提供数据资源或交付数据产品和服务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首次登记申请。 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登记主体应按首次登记程序于本规定施行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登记主体在办理首次登记前,应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并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 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登记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相关材料; 3.公共数据资源合法合规性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无权属争议的书面承诺; 4.公共数据资源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资源情况、存证情况、产品和服务信息、应用场景信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5.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登记 对于涉及数据来源、数据资源情况、产品和服务、存证情况等发生重要更新或重大变化的,或者登记主体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更正登记 登记主体、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登记信息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登记主体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信息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有关错误信息予以更正。 (四)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体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注销: 1.公共数据资源不可复原或灭失的; 2.登记主体放弃相关权益或权益期限届满的; 3.登记主体因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存续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并按新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登记主体及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审核未完成的,应当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登记机构形式审核完成后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登记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登记类型、登记数据名称、数据内容简介。 公示期内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应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登记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终止登记。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第十八条 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自赋码之日起计算。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根据授权协议运营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结果有效期以实际运营期限为准。 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登记主体可在期满前60日内按照规定续展。每次续展期最长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数据主管部门采取约谈、现场指导整改或取消登记机构资格等管理措施: (一)开展虚假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损毁、伪造电子凭证; (三)私自泄露登记信息或利用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获利; (四)履职不当或拒不履职的情况;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条 登记主体有下列行为的,经核实认定后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 (一)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登记材料; (二)擅自篡改、伪造登记结果; (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记结果不当获利;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普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操作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普洱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二、登记范围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三、登记主体 本市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四、登记方式 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 五、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 六、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材料; 3.承诺书; 4.公共数据资源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①数据资源情况、②存证情况、③产品和服务信息、④应用场景信息、⑤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材料。)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登记流程 附件 登记申请表
附件 承诺书 为防范公共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登记的合规性,保护数据资源权利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序发展。本机构承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做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机构承诺提供的主体资格材料及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相关资料等相关文件均真实,绝无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陈述或冒充他人、窃取他人数据的行为: 2.本机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按照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开展登记活动; 3.本机构对所登记的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已完成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数据的治理情况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4.本机构提交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 5.本机构承诺对所登记的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拥有合法、完整未设任何权利负担的数据权属,所涉数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采集目标源、采集方式、采集渠道合法合规;针对个体的采集对象已知情且同意授权使用,不存在数据造假、未经授权非法获取、超出权利范围非法使用、违法采集或非法使用的情况。本机构愿意承担因提交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等问题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机构遵守相关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接受监督、管理、评价及监督。 特此承诺 承诺方(盖章): 日期: 附件2 《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数字普洱建设的深入推进,公共数据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越发凸显。一直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是否属于我市公共数据范围、归谁管理不明确,各部门公共数据未能汇聚形成规模效应,共享利用、授权运营等活动没有进行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 近年来,国家、云南省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为我市出台《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提供了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促进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深入推进数字普洱建设,普洱市数据局借鉴相关经验,结合本市公共数据发展实际,研究起草了《规定》。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规定》起草工作,普洱市数据局先后前往山西吕梁、云南大理等地进行了调研,学习各地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先进做法,对各地出台的条例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普洱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起草了《规定》,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分六章2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出台目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原则、相关名词解释及登记活动中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二章登记机构,确定市、县(区)两级登记机构,执行全国统一登记管理要求,并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机制,按照行政层级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受理、形式审核、社会公示、异议复核和赋码查询等服务。第三章登记主体,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对象、登记范围及登记要求。第四章登记程序,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明确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申请类型,以及登记材料提交与审核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登记机构、登记主体违反规定及责任追究方式。第六章附则,明确《规定》的其他要求、施行时间。 四、评估论证情况 《规定》依据国家和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的总体框架,结合普洱实际,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普洱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明确了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经过全面评估,《规定》具备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实施后有利于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规定》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责任,通过要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使用管理,强化数据共享、应用服务和安全保障,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结果编码规则,实现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并对登记机构、登记主体提出了明确的管理服务要求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障公共数据资源的安全性和合规性,经过全面评估,不存在数据安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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