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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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普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普洱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实施改进公安行政执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治安等公安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和实施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 三、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未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二)涉及刑事执法的决策;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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