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公安局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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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以下事项列入普洱市公安局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碍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三、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四、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力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六、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汇总产生的执法案卷等政府信息。如询问笔录、证据资料、法律文书、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碍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以上列入不得公开清单的事项,实行动态管理,视情予以调整更新并及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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