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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2023-11-30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07/20231130-00004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11-30
 主题词:  公安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文  号: 

1.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2.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

3.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程序。由承办部门(人)提出具体意见,并认真填写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表。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4.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应当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脱节。

5.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密级的信息;

(2)虽未标识密级,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6.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7.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台账备查。

8.信息公开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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