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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500kV江城变220kV接入系统工程核准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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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供电局: 你局报来的《普洱供电局关于500kV江城变220kV接入系统工程核准的请示》(普电规划〔2025〕6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该项目已取得核准所需支持文件,现就500kV江城变220kV接入系统工程(项目代码2511-530826-04-01-343409)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缓解500kV墨江变上网压力,满足普洱江城片区、西双版纳东北部片区、红河绿春片区新能源接入及送出需求,并完善江城片区220kV电网结构,为规划新建220kV变电站提供可靠接入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供电局立项实施500kV江城变220kV接入系统工程,项目已纳入“十四五”规划并开展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原则同意500kV江城变220kV接入系统工程。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供电局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二、项目建设地点:普洱市江城县、墨江县。 三、工程项目主要建设规模 (一)变电工程 已在 500kV江城输变电工程中建设,本工程不考虑。 (二)土建工程: 本期在500kV江城变电站内新建巡维中心1栋。 (三)线路工程 1.墨江变—戈兰滩电站I回220kV线路“π”接入江城变220kV线路:单、双回路混合架设(除“π”接点为双回路架设外其余为单回路架设),新建线路长度约9.3km(500kV墨江变侧)+9.3km(戈兰滩电站侧),导线截面2×500mm⟡。随新建线路各架设两根48芯OPGW光缆,同时将“π”接点至戈兰滩电站、220kV墨戈I、II回线#111塔小号侧新建铁塔普通地线和12芯OPGW光缆更换为两根 48芯OPGW 光缆。 2.500kV墨江变—文武光伏电站220kV线路(文武光伏电站侧)改接至500kV墨江变—戈兰滩电站I回220kV线路至 500kV 3.建设配套通信工程等二次设施。 四、工程投资:工程项目估算投资6513万元,由项目业主自行筹措解决。 五、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经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评审评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24号)要求,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投标工作。 七、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八、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江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1.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500kV江城变220kV接入系统工程
附件 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供电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500kV江城变220kV接入系统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供电局 202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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